结婚是人生大事,现如今,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是越来越谨慎了。不少人在结婚之前,会选择和另一半一起做一次婚前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可是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
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却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经调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对于此次事件,网络上一时间议论纷纷。许多网友都站出来指责隐瞒疾病的妻子,同情丈夫:
同时也有很多网友忧虑,当隐私权撞上知情权,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
赵丽华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198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及实务导师。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副主任、杭州市律协侵权委副主任、省司法厅优秀共产党员。从事医疗卫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系省内最早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法律服务的有临床医学背景的资深律师之一。
一、主张赔偿的主体不是男方
本案男方和女方均去参加婚检,婚检机构分别对男方和女方负责。即因男方检测结果的争议,由男方主张权利;否则,由女方主张权利。
本案涉及女方检测结果的争议,应由女方主张权利,而非男方。因此,男方无权以女方检测结果争议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
二、无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男方)应提交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存在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不等于婚检机构有过错。现行的检测手段对HIV滴度较低时存在难以检测出的情形。
三、男方损害后果系女方造成
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造成婚后男方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赔偿,而非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
本案中,男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婚检机构并不因此有法律责任。那么,男方的知情权如何来维护呢?
本案所涉的艾滋病系乙类传染病,疾控部门通常有相关的疾病信息。
如果一方需了解另一方患病信息,应取得其同意调取信息的委托书,据此可向疾控部门了解情况。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的,鉴于隐私权的保护,则无法了解相关情况。但此时对双方而言,在对双方健康状况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婚姻关系是否建立则是一个谨慎的提醒。
来源:看看新闻、律师来了(kblst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