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越来越强大,但是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数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数额一般涉及的数额比较大,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个合同的效力问题,不然后果很可能是损失巨大,背上巨额债务。下面就由《我顾问》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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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的。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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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五、转包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案例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的鑫蓝公司。兰太公司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鑫蓝公司与没有资质的某农民施工队假联营真挂靠,并出借营业执照、公章给施工队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兰太公司与被告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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