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之前,就有个很火的冷笑话是这样的:
问:吃苹果的时候,一口咬下去,出现几条虫子最可怕?
答:半条虫子!
本以为这只是网络段子,可是这样的事情,却真实发生在微友张小姐的身上。
家住市区的张小姐是商场的营业员,每天都要很晚下班。前几天下班到家,张小姐照例打开APP点了份夜宵。
不一会儿,外卖就送到了。饥肠辘辘的张小姐打开外卖便吃了起来。才下去几筷子,眼前发生的一幕让人隔夜饭都差点吐出来!面汤里竟然有一条大青虫!
要不是看的仔细,这条虫已经送进嘴里了!张小姐强忍住恶心拍下了照片,然后把面倒进了垃圾桶。
在经历了一整晚的辗转反侧之后,张小姐决定向店家讨个说法。她在微信上联系了店家。刚开始,店家的态度非常好,说愿意赔偿,但是只愿意赔偿一份外卖的钱。这下张小姐可就不乐意了,她在网上查询到,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可以索赔一千元。
店家在看到法条之后,表示愿意出600元赔偿。张小姐在收下对方发来的转账之后,要求对方把剩下的400元也转过来。这下店家急了,说张小姐是敲诈勒索,根本不需要赔这么多!
一番思来想去之后,张小姐还是吃不准,就把600元又转了回去。随后张小姐找到了我们(上文所述事实部分均为张小姐口述),她说就是想问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该向哪里反映维权? 自己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沈希竹: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互联网电商服务。
根据张小姐的描述,张小姐购买的面里存在青虫,可以认定商家在制作食物的时候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张小姐经过法条搜索,向商家出具《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商家按该法条赔偿一千元,商家拒绝也并非毫无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可以向商家索赔的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而张小姐除因青虫影响胃口外,并未发生食物中毒、腹泻等严重后果,也并无证据证明张小姐收到了相关损害,所以张小姐直接要求赔1000元不免有过度适用之嫌。但张小姐与商家之间的赔偿是自愿协商的结果,商家愿意赔偿600元的情况下,张小姐收下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
如果平时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或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编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