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商报网河南讯(记者 刘国强)近日,本网以“河南沈丘‘特事特办’出来的涉嫌严重违规大型液化气站”为题报道了该县群众强烈投诉冯营乡023县道刘烟村南一液化气站违规建设运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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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报网报道截图

记者去主管部门沈丘县城市管理局采访,其燃气办李朝阳主任在电话中将记者提及的液化气站误解成冯营乡李寨行政村的天然气气化站项目,声称“特事特办,这事县里领导都知道”。报道发出后,在沈丘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社会上对沈丘县城市管理局的言行不满者众。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记者发现冯营乡的这两个气站,均无合法完备的手续,其中刘烟村的液化气站问题尤为突出。这不能不让人疑虑,液化石油气站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监管岂容出现盲区,不知出现上述问题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为了探究事实真相,记者联系了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局长龚建伟,龚局长回复称将安排主管此事的崔副局长给记者解释情况,但是记者并没有等来崔副局长的回复,随后与记者联系的却是燃气办李主任。

左一城建局局长龚建伟

记者要求李朝阳主任出示冯营乡刘烟村液化气站的相关手续时,李主任明确告诉记者,这个液化气站还没有向其提交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燃气经营许可证还没有办理出来。

按照李主任所说,毫无疑问该液化气站明显属于非法气站。一个液化气站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竟然建成并经营了一年多,实在让人难以想象出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平时的监管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当记者提及冯营乡李寨行政村天然气气化站的相关手续时,李主任给记者发来了李寨气化站的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一切看似手续完备,但是一经深入,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据项目编号为豫周沈丘城建[2016]11088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明确要求,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所需的全部手续。批准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

李寨气化站的土地使用证核准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准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该意见书中审批附件中明确要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土地使用证拿到仅仅三天时间,项目选址意见书就下来了,真可谓“特事特办”。

在李主任所提供的李寨气化站一应手续中,记者没有看到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尤为重要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也未见到。其中记者发现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为“周口市太昊路东段亿星紫荆城”,法定代表人为赵广良,营业期限为200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

当记者询问李主任,该气化站有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为什么不符时,李主任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以“我在周口正在开会,请会后告诉您。” 结束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随后经向有关法律界人士咨询得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约一个小时后记者接到了李主任的电话,电话中李主任这样解释:“你所说的情况我已经给亿星的郭总联系了,郭总的解释是他们的经营都有一个经营协议,对于工商营业执照都是一大块,好多门面、好多啥东西用的都是一个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在没有批下来。”说到此,李主任随后又改口称“也不是没有批下来,他弄那样子….”,言谈间李主任支支吾吾,称“一会让他(即亿星集团的郭经理)给你解释吧。”

李主任一直坚称让企业和记者解释,此事件关系到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做为政府部门领导向记者解释情况责无旁贷,燃气办主任已经把事情搞的明明白白,为何让企业与记者对接?记者在第一次的采访中只在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留有手机号,却多次接到刘烟村张姓经理和李寨行政村郭姓经理的电话,不知记者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到这两个经理那里。

至此,不难看出,沈丘县冯营乡这两个气站都是不具备完备合法手续的非法气站,气站给当地带来的安全隐患才是让村民们最担忧的。一个乡镇竟然有两个非法气站,万一发生安全事故,怎样对这样的非法企业追责呢?

记者查阅《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制定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气站的安全运营都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不容缺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严肃和明晰的,对于沈丘县冯营乡同一个乡镇两家气站均无完备合法手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