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周某驾车在小区内倒车入车位的过程中,不幸与停在旁边的车辆发生擦碰,巧的是,被撞车辆的车主系周某的妻子。经定损,被撞车辆的修理费为11,000元。尽管周某承认,自己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全额理赔,仅赔付了2000元,同时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为由,拒绝赔偿剩余的9000元。

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订立合同时,只字未提“免责条款”,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全额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的9000元。

保险公司则表示,被撞车辆的车主是周某的妻子,而保险条款第5条是这么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且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中明确告知周某:“……确认无误后请签收保单并支付保费,同时您本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且签名……。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酒后驾驶等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请您注意查看您的行车证或驾驶证的有效期,对于免责详细情况请您参照保险条款,……”。因此,被保险人家属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赔责任,系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对系争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并在条款中对该条加黑加粗,可以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关于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则认为对该义务应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周某并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已告知周某阅读免责条款,事后周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系争条款含义清晰明确,对于周某来说不需过多解释即可理解,对于系争条款并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其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有效。且周某与被撞车辆的车主确系夫妻关系,符合系争条款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王鑫律师认为,格式条款不仅仅要有严格的说明和解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保险公司的这个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予理赔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的权利。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无效条款不因对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有效。无效条款自始无效。保险公司这个条款对被保险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对于被保险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家属的损害不予理赔,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王鑫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基本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原则应该予以遵守。只有这样我国的保险市场才能健康的发展,而不是课以被保险人严苛的责任。为什么现在很多人去香港或境外买保险,因为他们理赔快,且合同条款更为公平合理。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