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0 吴文涛 吴家堡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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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讲一个高大上的题目,因为高大上,我可能讲不好,只好用全部力气去讲,其中若有唾沫、口水,诸位纸巾自取。

如同老师上课,我们先看概念,什么叫“伦理”?

《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东汉的经学大师郑玄如此解释:“伦,犹类也。理,分也。”意思就是说,所有音乐都源自人心,音乐跟事物的条理一样。后面的话没敢搬上来,说只听到声音不懂音乐的是禽兽。古人爱憎分明,不留灰色地带,人分三等:圣人、人、禽兽。注意:“禽兽不如”是后人加的,所以当有人骂你“禽兽不如”,不要丧气,在古人眼里,你还是“禽兽”。

但这个“伦理”好像不是我今天要讲的“伦理”,那就重来。汉贾谊《新书.时变》:“商君违礼仪,弃伦理。”《朱子语类》卷七二:“正家之道在于正伦理、笃恩义。”这就对了,伦理,不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正常的道德准则吗?而这个道德准则,老祖宗早就给我们定了的,俗称“三纲五常”。我不是封建卫道士,也不是来说教的,具体内容就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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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朱子是理学思想集大成者,其主要观点归集为六个鎏金大字:“存天理、灭人欲”。这个天理,即所谓伦理,为什么换成“天”,只是说明伦理的重要性。且看朱熹如何解释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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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是不是很好理解?吃饭,本质上就是填饱肚子,你要求美味,那就是人欲了;夫妻生活,本质上就是为人类的繁殖做贡献,你要谈什么爱情、玩什么3P、吹什么蜡烛,那就是人欲了。所谓“食色性也,过之欲也”!人常说,“兽性大发”,这儿的兽性与人欲就是一回事,你想,禽兽还能有理性?这样一来,回到我们的文章题目,是不是伦理的本质就是理性呢?先不忙结论,我们还是理性的分析一下,什么是“理性”。

我就不拿马克思主义、笛卡尔理论中的拗口又艰涩的定义故意显摆了(聪明人都知道,肯定是百度的)。通俗的讲,理性是相对于感性存在的,是理智、冷静、客观分析各类事情发生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关键是这个后果会对自己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可能还是有点复杂了)。按说,理性这个词这么解释,应该是个褒义词,至少也是中等偏上吧,可是你用“你太理性了”表扬一个人试试,你看人家不跟你急?你啥意思,你说我缺人情味,缺人情味就不是人呗,不是人就是禽兽?等等,刚才讲了,禽兽没有理性,那就是感性了。靠,理性怎么又变成感性呢?

为了让你的脑洞更大一点,先举一例:路上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你要敢去扶,你就是感性的。不要跟我提脑残,所有的脑残都是感性的。但是如果我们的好战士雷锋去扶,他就是理性的。为什么?容我来分析给你听。所谓感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表达为“一时冲动”,或者“出于同情”,但雷锋不一样,共产主义信念已经深入其骨髓,对他来说,做好事是一种信念,一种职责,跟我们吃饭、睡觉一样不可或缺。大家有没有读过雷锋的日记,雷锋哪次做好事是一时冲动的?每次做好事之前,毛主席语录都认真的背了一遍,那些英雄烈士的形象都在脑海中浮现一遍。如果非要说雷锋也有感性的一面,那就是每次做完好事,他觉得自己帽子颜色更绿了、五角星颜色更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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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伦理本身。在日常生活中,与伦理相对的,通常是法律。这两个词不是反义词,只是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这样说应该就不难理解:法律是在伦理基础上的提高,伦理是调整法律没有规范或规范不了的事情,法律不能涵盖伦理,但伦理的极限应该有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如果一件事突破伦理的极限而法律却无法干预,或者反而助长非伦理的存在,那么这就是法律的缺失。如果不及时补救,那么就是人伦的丧失,社会的基本秩序就会被打乱。

再、再举一例,举例前申明,本例子不映射任何人、任何事,只是灵光一现,忽然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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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某女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但银行不给贷款,于是向乙借高利贷。在这儿甲是非理性的,因为高利贷这事儿,通常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因素。果然,事情来了,高利贷利息太高,还不起,而乙又不肯宽限日期,偏派丁等一帮人将甲及其儿子丙软禁起来逼债。在这儿,乙是理性的,他没有因为甲的困窘而心含同情。江湖有江湖的规矩,破了规矩,这以后的债怎么收?丁为了迫使甲还债,使尽殴打、辱骂等手段威逼甲、丙。在这儿,丁的行为具有双重性。如果丁只是和风细雨的跟甲谈欠债,谈利息,谈还款计划,那丁也是理性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那是天经地义。但是如果采取辱骂、殴打的行为,那么辱骂、殴打行为的过程就是感性的(你想想,谁能够冷静理智的和人吵架斗殴吗),但这个行为还是理性的,为什么,因为他清楚地知道,警察管不着。但是如果这个行为继续发展,比如脱下自己的裤子,露出自己的生殖器,还在甲的脸上磨蹭,那就是非理性的了,而且属于“禽兽不如”的非理性。这时候,警察来了。警察能怎么办?民间债务纠纷,多了去了,怎么管?只要不出人命,还是他们自己解决好。警察的行为绝对理性,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说风凉话,让你当警察,你也好不到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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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都在讨论感性和理性的问题,怎么把伦理和法律忘了呢?好,我们看丙。丙是甲的儿子,不但承受着和母亲一样的辱骂与殴打,还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算了,用省略号吧,因为是瞎编的,我没法描述。总之,丙亲眼看见丁在对自己的母亲做着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事,而刚好,旁边桌上有一把水果刀。这时候,丙有两种选择:一是忍气吞声,等着这帮人闹腾够了,虽然自己不知道这帮人还会耍什么花样,还会闹腾多久,毕竟警察也管不了。这样做,丙就是一个理性的人,但绝对不是讲伦理的人。二是拿把刀将对方捅了,既阻止这样人的恶行,又泄了心中的恶气。但面对的后果是,可能会把对方刺伤或刺死而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个时候,丙是感性的,非理性的,但他的人格接近完整。( )的是,丙选择了第二项。( )里面我不知该用“幸运”还是“可悲”,因为我无法为丙想出第三个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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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伦理,该轮到我们的法律出场了。假设,丙将丁等人捅伤三个,捅死一个,而且丙也没有逃脱,主动自首。继续假设,假设我就是此案的法官,而且是忠于职守、一丝不苟的法官,我会结合案发的前前后后,判丁故意伤害致死罪。丁的辩护律师说:法官大人,这是正当防卫,顶多算防卫过当。并且列举若干理由、事实,据说还有所谓法律专家的建议,并且将自己手机里的网友评论打印了几百页作为证据呈上来。我只是微微一笑,冷静地问道:你说正当防卫?请问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哪一个条件?辩护律师当场哑口无言。但我并没有得意,我说过,我是一个理性的法官,我还会考虑被害人在案件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最高院能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的原则,于是法槌一敲:判定丁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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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不服,那个什么什么?说的人太多,观点也杂,我就听到一条:“你们就不能放宽对正当防卫的标准?”笑话!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我他妈一个基层法官能修改吗?(对不起,粗话了)我要是随便一判,将来上级案卷评查,查出问题,追究责任,到时候你给我发工资?

好了,不要沉湎于这些莫须有的案情,我举例子的本义就是想论证,这个伦理本身没有理性和感性之分,理性和感性,也没有褒贬之分。至于伦理和法律,虽然我觉得有必要好好捋一捋,但已经是题外话了。

文涛申明:本文纯属胡编乱造,不接受任何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