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候,登州有个女人名叫阿云,谋杀了自己的亲夫,但是向当地政府自首了。登州知州许遵判决如下:根据大宋法律,一个犯了杀伤罪但是能够自首的嫌疑犯,可以不问他杀伤的动机,只看他杀伤的后果。如果在杀人过程中有有需要疑问的地方,还有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谋杀,而谋杀却有自首行为的,可以罪减一等。

我也被绕晕了,法律名词太难懂了。大意是说,如果杀人有可以豁免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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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朝廷之后,皇帝让百官讨论这个案子。原来大宋法律很奇葩,当时的杀人罪分斗杀,就是斗殴杀人,劫杀,就是抢劫杀人,斗殴杀人和抢劫杀人都是死刑。可是谋杀的话,顾名思义,就是蓄谋已久的杀人,说明杀人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是从轻处理的凭据,所以谋杀罪名成立的话可以从轻处理。因此能不能认定谋杀很重要。

此时大佬出来了,从小就会砸缸的司马光说,对于杀伤这种罪行,自古以来就分轻重两种,所以量刑也会不同。那些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而出手杀人的,就叫做谋杀。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叫做故意杀人。相比之下,谋杀的行为更加令人发指,应该从重处理才行,而故意杀人倒可以从轻处罚。

现在这个阿云,判处谋杀太重,判处斗杀太轻,所以应该酌中量刑。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如果她只是杀了人却没有事先谋划,那么在没杀的时候可以自首,如果已经造成杀人事实,那么不能接受她的自首行为。现在许遵想把谋划和杀人分开,那么故意和杀人也可以分开。

如果说谋划不是为了杀人,那么她为啥要自首呢。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谋划是因为杀人而起,不能另外给她找借口减轻罪责。如果严格按照谋杀和斗杀的量刑来看,斗殴杀人再来自首,反而要罪加一等。

我也不明白我说清楚没有。我得在最后把原文贴出来大家一起分析分析。可能我的水平的确有限,看不懂文言文。司马光大意是说,谋杀比斗杀情节更为恶劣。因为斗杀可能是激情杀人,偶然杀人,愤怒杀人,谋杀却是蓄谋已久,应该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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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不愧砸过缸,能把这么简单的问题绕的云里雾里的。不过他遇到了对手,不喜欢洗脸的王安石。

王安石这人吧,就喜欢发表一些与众不同的意见,以示自己比别人高明。看见满朝文武都支持司马光,他偏偏支持许遵。有关部门见王安石发话了,于是就按照许遵的判决宣判了。再以后王安石当了宰相,规定,谋杀罪必须把谋杀原因问出来,一次问不出来,多次审问,没原因不行。以前的法律是,一次问你你不说,再后来即使你想说也不让你说,不给你机会了。

过了几年司马光当了宰相,立马立法,凡是杀了人的,不管他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可赦免。如果每个人杀了人之后都找一大堆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那么法律还有除暴安良的意义吗。其实这就是矫枉过正,跟王安石对着干了。

但是从宋哲宗之后,王安石的做法占了上风,因此大宋朝基本上杀了人都不会判处死刑。

我们以潘金莲西门庆武松一案为例解读一下。

王安石的法律是,谋杀和抢劫杀人、斗殴杀人是有区别的。因为谋杀的话其中就有好多可以免罪的因素,比如潘金莲毒杀武大郎,蓄谋已久,这叫谋杀。但是小潘为啥要谋杀武大呢,因为武大每天出去卖炊饼,忽略了她的感情,她孤独寂寞,所以出墙。如果上了法庭,潘金莲是可以免死的。武松是捕快,懂法,明白潘金莲上法庭死不了,所以把潘金莲杀了。武松回来报仇,杀了潘金莲,这也叫谋杀,因为蓄谋已久。原因就是为哥哥报仇,小潘有了外遇,总之上了法庭也能免死。可是光天化日斗杀西门庆,请注意斗杀二字,这是个法律名词,这就罪不可赦。但是杀人不能没理由,要几次三番的问个理由出来。武松就说西门庆混了他嫂子,他为哥哥报仇,总之,死不了。

但是要是撞到司马光手里,潘金莲武松死定了。杀人偿命,没啥道理可讲。管你红杏出墙还是为哥哥报仇,一概不听。庆幸的是武松生活在宋徽宗时期,执行的是王安石的法律,所以武松被从轻处理,捡了一条命,死刑减为劳改,才有了后来的叱咤风云。

其实王安石和司马光之争还是新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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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贴一下,大家看看我理解的对不对。

登州有妇人阿云谋杀夫而自承者,知州许遵谓法因犯杀伤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杀伤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即以按问欲举闻,意以谋为杀之因,所因得首,合从原减。事下百官议,盖斗杀、劫杀,斗与劫为杀因,故按问欲举,可减以谋而杀,则谋非因,所不可减。

司马文正公议曰:“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它罪,致杀伤他人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其直犯杀伤更无它罪者,唯未伤则可首,但系已伤,皆不可首。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为两事,则故之与杀,亦是两事也。且律称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杀伤人,故劫略可首,而杀伤不原,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也。若以斗杀与谋杀,皆为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

自廷尉以下,皆嫉许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议。王荆公不知法,好议法,又好与人为异,独主遵议。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从原减。至荆公作相,谋杀遂立按问。旧法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为按问。时欲广其事,虽累问不承,亦为按问,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应州军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盖祖宗以来,大辟可悯与疑虑得奏裁,若非可悯、非疑虑,则是有司妄谳,以幸宽纵,岂除暴恶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则辟以止辟,正法也。荆公则姑息以长奸,非法也。至绍圣以来,复行荆公之法,而杀人者始不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