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卫 通讯员李世寅 陈晋 男子趁参与聚餐女子醉酒之机进行性侵,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覃某洋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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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洋,男,199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11月1日23时许,孙某某(另处理)为庆祝生日邀请被害人覃某诗、被告人覃某洋及覃某海(另处理)、刘某玲到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东岸中路一川菜馆喝酒。被害人覃某醉酒后被孙某某、覃某海、被告人覃某洋带至古镇镇曹二村一商务住宿206房。

随后被告人覃某洋趁覃某诗醉酒之机对覃某诗实施奸淫。次日6时许,被告人覃某洋及覃某海、孙某某将覃某诗独自留在房间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南宁市北湖路一大酒店门前将被告人覃某洋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洋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覃某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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