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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推动了家暴治理和反家暴意识的普及。从多方面的统计资料和调研看,因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各机构和民众对家暴认知的不足、传统观念的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家暴治理仍面临巨大挑战,影响了相关责任机构和社会团体对家暴受害者的有效支持和救助。

亲子暴力受害者是各类家暴受害者中最为弱势的群体

《反家暴法》把未成年人列入特殊保护群体,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制度等特别措施。

《反家暴法》规定:

当发现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当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徒法不能自行,亲子暴力伤害严重

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2017年3月1日前后,媒体报道了多起令人发指的亲子暴力和亲子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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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衡阳3岁女童被生父虐打


3月6日,常州6岁男童因生父殴打不敢回家


3月10日,江西12岁女孩被生母剪断手指烫伤身体


3月17日,通辽5岁女童受生父继母虐待致死


3月24日,泸州生父勒死5岁和2岁儿子后自杀


3月26日,贵州10岁留守男童被姑父用电线,皮带,火钩打得遍体鳞伤


…………

几个案例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施暴者为生父(生母改嫁或继母)、生母(生父沉默)、姑父(留守儿童,生父母离婚8年从未看望过孩子)。

以上所举亲子暴力情况,与2012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2011年媒体报道的300例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调研结论一致。

该调研发现: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施暴主体。

其中,亲生父母76%(生父39.66%,生母30.67%,双方施暴5.67%),继父母或养父母10.33%,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11.67%;

2、家暴形式包括身体暴力(65.33%)、遗弃(12.33%)、性侵害(10.67%)等。

3、10周岁以下的儿童更易遭受家暴;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暴受害者。

4、亲子暴力报案率不高,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有公检法司的介入,一般的暴力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果严重……

儿童性侵犯案例频发,亲子、熟人作案近七成

肥东生父性侵8岁女儿(3月19日)、江油7岁女童被继父的生父性侵(4月1日);稍早一些的有,2015年6月苏州22岁女孩因不堪忍受从12岁开始受继父长达10年的性侵和骚扰而自杀、2014年11月贵州16岁女孩从9岁起遭继父猥亵强奸……几个案例中,被性侵的女童最小年龄7岁,最长时间10年;性侵犯罪者包括在婚、离婚的生父,继父,继父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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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女童保护基金2017年3月发布的对2016年媒体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的统计,熟人作案占总案件的69.28%。在熟人作案的300起案件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等)占10%,亲戚(含父母朋友)占12%。

亲子暴力的防治

亲子暴力和亲子性侵犯比一般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法规及执法不到位、受害人对侵犯者在经济上的依赖等原因,更难于治理。根据从本文所举案例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女童保护中心的研究,对亲子暴力的防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家长应切实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江苏吴江22岁女孩受继父性侵10年,因为怕妈妈“受伤或做傻事”,才一直没有告诉妈妈,她在自杀前留给生父写遗书中说出自己的遭遇。

这一悲剧提醒所有家长,即使离异,父母都应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应该告诉孩子,遭到继父母家暴或性侵,可以向生父母或学校求助,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人帮助报警或起诉暴力侵害者,等等。另,父母有义务对孩子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包括向孩子普及生理常识,遇到暴力性侵时的应对方法及报告途径。

2.学校的责任

学校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应认真履行《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

首先要能够及时发现学生遭受到家暴或性侵害;校方要对教师进行教育,使教师对学生有切实关怀和体察,要善于发现问题;对学生进行反家暴知识及人身安全和防性侵害教育。要教育学生在遇到家暴时应及时报警或告知老师。学校应以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本,遇到问题时不能碍于面子不报告。

3.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责任

对儿童暴力和儿童性侵犯的多种研究表明,容易发生亲子暴力和亲子性侵害的家庭包括再婚家庭、母亲缺位的家庭、父亲服刑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和收养家庭。因此,学校及各机构对这类家庭的孩子给予更多的关注。

许多亲子暴力、亲子性侵害之所以不被发现,一个重要原因是施暴者是家中生活支柱,如被追究责任,被害人和知情者如施暴者的配偶(生母)将失去生活来源。鉴于此,村/居委会、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应该对特殊家庭有更多的关注。已经发生亲子暴力和亲子性侵害的监护人,应按反家暴法规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对受害儿童予以妥善安置。

4.完善法律配套措施

针对对未成年人暴力(含性暴力)的普遍性,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目标。

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全国妇联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关注女童安全,促进儿童保护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上述有关防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更多是宣誓性的指导意见;更多是指校园其他公共场所的性暴力,缺乏对亲子性暴力的特别关注和特别措施。

《反家暴法》在界定家暴时,仅提到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没有明文列举“性暴力”。连婚内强奸都不提,家庭中对儿童的性侵害更没有被明文包括在内。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对家庭中亲子暴力和亲子性侵犯的处置做出相关规定;另外,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对家庭暴力做出可涵盖性暴力的界定。

5.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对亲子暴力的防治,一直是反家暴的主要内容。但“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是对家长施暴于子女比对夫妻暴力更能被容忍的主要原因。对女孩的性侵犯被当事人和知情者掩盖,与传统贞操观密切相关,导致亲子性侵害往往被掩盖。

鉴于此,无论是亲子暴力受害人还是知情者,无论是警察还是法官,以及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的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都应该接受家庭暴力知识和性别平等培训,提高治理亲子暴力的责任意识和实操技能。

作者:荣维毅

性别与性别暴力问题专家,长期以来关注性别暴力治理的研究与行动。

编辑:陈芊亦,杨雨柯

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