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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苏瑜一案的开庭公告

2017年4月10日上午,轰动全国的兴业银行北海分行前信贷部负责人苏瑜卷款30亿元潜逃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家属和部分被害人旁听审理。

据了解,2015年5月14日,多位亿万富翁前往北海市公安局报案:兴业银行北海分行前高管苏瑜以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取资金。被骗的客户多是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大客户,甚至有的受害者还曾应邀参与兴业银行北海分行开业的剪彩仪式。
据媒体此前报道,“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30亿元潜逃”一事被证实。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于2015年6月8日在公开发布的澄清中表示,“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属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下辖二级分行。涉案人苏瑜于2010年7月进入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筹建组工作,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瑜在北海分行先后任企业金融客户经理、业务三部负责人,并非网传高管”。
有媒体指出,苏瑜在2012年就开始以“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的名义和一些熟人或客户“合作”,将其资金归集私下去做高利贷,并“分红”给这些贷款人非常高的收益。2014年11月,苏瑜以“需要短期资金贷款周转”的名义再次向“老客户”吸纳资金,最终卷款消失,不知去向。
根据受害者的陈述,苏瑜被指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过桥贷)”为由,诱骗兴业银行多名大客户共约30亿元(报案额11.6亿元)。2015年5月中旬,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通报,该分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于当年5月14日被立案调查。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在获知苏瑜涉案信息后,兴业银行南宁以及北海两级分行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就其涉及业务进行了全面内部排查,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目前,该行北海分行经营、财务状况与对外服务均正常。”
2016年7月12日,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该院依法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等对被告人苏瑜(兴业银行北海分行前员工)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冯德洋、曾俊鹏、林小夏、苏思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苏瑜、冯德洋为了筹集资金用于走私非法活动和满足个人挥霍,在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两人经过商谋,利用苏瑜为兴业银行北海分行职员的身份,以虚假的“银行过桥”业务为名,以短期借款高利率回报为诱饵、伪造相关银行借贷手续、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巨额款项。
被告人曾俊鹏、林小夏明知苏、冯二人以虚假“银行过桥”业务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受苏瑜、冯德洋的指使,也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巨额款项。
案发后,苏瑜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冯德洋策划下,由曾俊鹏、苏思强运送苏瑜出境潜逃到越南。
此前,兴业银行对媒体称,苏瑜于2010年7月进入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筹建组工作,并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5月14日,苏瑜经越南逃往柬埔寨,警方同日就苏瑜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同年7月2日,苏瑜被广西警方从柬埔寨押解回国。
值得玩味的是,2017年4月10日开庭之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向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提交了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的授权文件后,审判长以未通知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为由拒绝代理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并指责代理律师的行为是扰乱法庭秩序。
据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被告人苏瑜利用担任兴业银行北海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的职务之便骗取了被害人款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提交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对被告人发问的权利。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发表代理意见,提交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陈述案件事实等。
北海市中级法院在本案开庭前,未告知各被害人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未通知、传唤任何一名被害人到庭、未在开庭前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被害人代理律师依法提交了授权文件后,法院仍拒绝代理律师参与庭审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一庭长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阻碍了代理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该律师还介绍,当日下午,他已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一庭长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关违法事实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已接收了相关控告材料。他还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控告,坚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北海市中级法院负责宣传的苏姓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律有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通知被害人参加开庭也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参加。但记者追问具体法条规定时,苏法官答应落实后答复,但截至发稿,记者也没得到相关回复。
据了解,北海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6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评选为全区法院“阳光司法”示范单位。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