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仔细阅读了几遍暂行办法,结合之前对AIGC的交流学习,谈四点:
一是和过往对于一些创新态度不同的是,针对人工智能,可以说一开始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各方的重视关注程度空前。这也是暂行办法能够如此迅速出台的原因之一。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可见包容审慎和分级监管,是主基调,也足见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不确定性,是非常谨慎的。用比较确定的法律法规来把控创新变革带来的不确定性,这是一开始就负责的做法,而不是等出现明显问题再来回补。因此,对于从事AIGC的各方来讲,首先要认清这个基调,在实际业务创新中,不能张力多大用力过猛,跟着监管的节奏走,很关键。
二是AIGC面临很明显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虽然我们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但不断加强的趋势也很明显。在这方面,将会是双刃剑,一方面通过AIGC可以大大提高内容输出的效率,但一方面知识产权的风险也将显著增加。对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维权的有关各方来看,也许又带来了新的商机。对于有大量商用需求的来讲,提升AIGC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技术手段,也是增加投入的点。所以,最终AIGC在综合成本上是提升还是下降,这取决于不同企业的实际水平。
三是鉴于长期以来网络内容鱼龙混杂的实际,对于内容的整治,从平台方、创作方等进行整治的力度不断增强。而一些违法违规内容的产生,随着AIGC工具的出现,必然成为重点盯的领域,因此,平台方的责任实际加重。
四是对于从事内容创作的而言,要坚持长期主义,就务必特别注意平台方的规则,注意监管方的动向。否则,一旦触动规则,想要通过转世操作等,会越来越难。在规则之下,按照长期主义的原则,将AI作为自己独特创意的辅助,或许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