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危破空置房及违法
搭建的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全面清除蚊虫孳生地,消除危破空置房及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基孔肯雅热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决定对辖区范围内危破空置房及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一)经鉴定属于必须拆除的危破房屋;

(二)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管护的危破房屋;

(三)畜禽圈舍;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旧厂房、建(构)筑物、简易搭建物;

(五)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简易搭建物。

二、处置方式

按照“应拆尽拆、宜修则修”的原则处置。其中,对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危破空置房,宅基地产权人需于2025年10月15日前,凭相关宅基地证件到所属村(居)委会确认登记,并自行清理宅基地内各类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宅基地进行维修或拆除;属于违法建设但可补办手续的,当事人需于2025年10月15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拆除范围内的其他建(构)筑物,应拆尽拆。

三、拆除时间

(一)对拆除范围内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立即组织拆除。

(二)对拆除范围内的其他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由权属人自行拆除并清理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2025年10月15日后,权属人未自行清理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清理拆除。

四、保护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的,保持原有的产权关系不变;对未确权的,以农村危破空置房拆除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面积、拆除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记录等资料)为依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土地权属证明,作为原有危破空置房宅基地归属权益和享受国家政策的证明。拆后土地,权属人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可依法盘活再利用。

五、加强责任追究

对因应拆未拆的危破空置房及违法建(构)筑物坍塌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权属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依法对权属人进行处罚,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建美丽家园!

特此通告。

江海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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