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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申请人杨华的申请,已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宝鸡新大唐金属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方式指定案件清算组。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宝鸡新大唐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 300万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分别为:杨华(持股比例20%)、马兴明(持股比例20%)、张福桥(持股比例20%)、祝钦雷(持股比例20%)、王刚(持股比例10%)、刘贺如(持股比例10%)。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加工、销售电子商务、化工原料(专控商品除外)、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备销售、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限于编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在本院无正在办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含破产案件);

2.有一定清算管理工作经验;

3.近3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清算组的情形。

三、报名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清算组的机构,请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11时前向本院民三庭提交书面《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五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机构清算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4.机构参与本案清算组选任的优势;

5.机构拟参与本案清算组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清算费用及数额;

6.机构如被选任为本案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机构拟参与本案清算组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及清算案件数量及进程;

8.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9.拟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

四、选任方式

本院将组成选任清算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择优指定一个清算组及一个备选清算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海洋(电话:0917-3261637)

联系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三号楼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