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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如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 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让我们以案例为镜,敲响生态警钟。本院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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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伟等11人

以工程清淤为名盗采河砂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潘某伟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借清淤工程的名义,组织周某华、任某根、叶某生等人至海安市富海码头附近水域非法采砂。由周某华负责现场管理,任某根、叶某生操作吸砂泵采砂,被告人王某保等8条运砂船配合采砂、装运河砂至码头过驳, 盗采河砂共计70600.76吨,价值2345573.94元。其中33897吨河砂由被告人殷某收购后出售,价值1134568.5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潘某伟等10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分别系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殷某明知河砂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出售,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具有退赃、前科等量刑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伟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潘某伟、殷某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期间,殷某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二审改判殷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其余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砂具有河床构成要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本案是一起假借清淤工程名义在内河非法采砂案。在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非法采矿犯罪呈现内河化趋势,且多假借河道清淤的名义实施,甚至以取得码头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混淆视听,试图逃脱法律制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码头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并不等同于清淤许可,更不等同于采砂许可,进而从合同订立、采砂过程、河砂去向等方面认定被告人行为非法采砂的本质属性,依法予以严惩,维护了河砂矿产资源及内河航道安全,有效震慑了假借河道清淤名义非法采砂的不法分子,为保护长江下游水系生态环境、河道安全提供了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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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