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以次充好,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2023年3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其称在网上购买的草甘膦农药是假农药。该局对该农药进行检测,发现其标注为30%含量的农药,只有5%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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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在贵阳市某仓库查获网店经营者张甲存放的涉案农药98桶,经检测均为劣质农药。2023年8月4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公安局以农药销售员张乙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向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三名涉案人员相继到案,销售员张乙对自己所做的事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处于销售链条前端的农药生产商丁丙和终端的张甲却百般狡辩。如何准确把握定性和构罪标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级警长林龙波指出,检察院发现(嫌疑人)在聊天的时候,(买卖农药的)价格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同时也发现他们有准备了两箱的合格产品应付宁化县农业农村局的检测,逃避打击。检察院就引导我们往这个方面的证据进行搜集。

检察院接着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他们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有客户向网店的客服投诉农药的质量不好,张甲通过微信联系丁丙问怎么处理,丁丙明确告诉张甲说(农药)不能拿去送检,最好“摆平”(客户),说明上下游他们两方都是明知这个农药是不合格的。

以客观证据为主、言词证据为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三名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并督促公安机关前往丁丙供货地补充多组关键性证据,确保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为加强电子证据客观性审查,在核实张甲的涉案金额后,承办检察官又通过梳理核实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流水等关键性证据开展比对,形成证据闭环,统计出丁丙销售涉案农药给张甲的具体销售明细,最终准确认定丁丙销售涉案农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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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履职,近10年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区域内最大的销售伪劣农药团伙被依法打击。

2024年1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甲、丁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宁化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法院以被告人张甲、丁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二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24年4月9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甲、丁丙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青表示,涉农资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从严惩处。我们坚持全链条打击涉农资犯罪,充分发挥诉前的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依法将监督触角向上下游延伸,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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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自宁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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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