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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丁女士到公证处咨询房屋买卖公证事宜。丁女士父母离世后,所留房产继承到丁女士名下。丁女士随女儿移居外地,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

公证员在初审材料时,发现丁女士的这套房子产权来源为“继承”,经详细了解,2012年丁女士父母先后去世,这套房产通过公证继承手续登记到丁女士名下。丁女士1998年与刘先生结婚,2018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都认为这套房产是丁女士父母遗留的,且登记在丁女士名下,所以未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处房产进行约定。

公证员告知丁女士:

“要出售这套房产需要前夫出面。”

丁女士有些不解:

“房子是我继承父母的,怎么跟前夫有关系?”

公证答疑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而言,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事先订立遗嘱,指明遗产只作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丁女士的父母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丁女士继承该房产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该房产自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所以,丁女士需要找到前夫,双方协商分割该房产后方可出售。丁女士随后联系刘先生,刘先生愿意配合将房产分割给丁女士个人所有,此事得以圆满解决。如果前夫不愿意配合或不同意放弃产权,那很有可能要因此对簿公堂。

公证建议

基于上述案情,结合多年公证接待情况,公证员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遗嘱的重要性。上述案件足以说明订立遗嘱对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子女个人继承,属其单独所有,不属夫妻共有,则可以直接避免上述局面发生。同时,订立遗嘱可以简化遗产继承关系,避免因转继承等情况造成兄弟姐妹参与遗产分割。

2、重视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性。夫妻间订立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不仅有利于婚姻财产的明晰,也为独立处分各自名下的财产带来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对于继承所得财产,夫妻间可以签署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市民朋友如有类似办理需求

可拨打如下电话咨询——

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552-7165809

公证处本部咨询电话:

0552-7165801、7165802、7165803

蚌埠日报社“最蚌埠”融媒出品

来源:蚌埠众信公证处 作者:吴振坤

编辑:阎然 校检:袁玉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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