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
1月6日下午,启东法院召开线上直播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度该院十大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委周喜春担任新闻发言人,综合办公室主任王林萍主持。江苏法治报、江海晚报、启东融媒等新闻媒体应邀参加,直播约3000人次观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典型案例吧!
案例一
集中宣判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依法严惩境外电诈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开始,陈某、雷某等62人陆续加入缅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提供话术、虚假APP、帮助收取赃款的“水房”、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料商”以及贩卖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的“号商”等,通过管理各诈骗团伙实施贷款诈骗、招嫖诈骗等犯罪行为。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雷某、隗某、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被告人雷某、陈某、陈某、池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6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中,43人被判处实刑,22人被当庭逮捕。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此次集中宣判,法院以最直观的方式充分展示了依法严厉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让企图通过电信网络诈骗谋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真切感受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确保法律在打击新型犯罪领域始终保持强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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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创新“重整式清算”模式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基本案情】
江苏某船舶公司是南通当地大型金属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公司拥有5000T舾装码头、682.3米的长江岸线、船台等优质资产及25项国家专利,具有较强的船舶、钢结构桥梁制造能力。由于前期盲目投资、经营不善,该船舶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危机。2023年1月4日,启东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协调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成立公司破产清算组。2023年10月26日,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共有6家大型企业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但因该公司存在潜在债权人等风险,意向企业不敢贸然投资,清算式重整方案未获得通过。2024年4月11日,法院裁定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为有效盘活该公司优质生产线,打消投资人顾虑,启东法院探索“重整式清算”,改变传统重整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做法,融合破产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将意向投资人对该公司资产的利用计划、未来投资方案等纳入破产财产处置变现计划中,彻底扫清投资人“注资顾虑”,加速兑现债权人权益,最终该方案得到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同时,坚持“边破边立、以破引资”思路,与政府招商部门、企业所在地镇政府搭建招商对接平台,共洽客商、共解难题,最终该公司破产资产被世界500强企业象屿集团以4.4亿元的高价竞得,溢价超70%。后象屿集团依托该公司资产在启东设立子公司,从事金属船舶和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促进本地船舶产业链进一步完善,有力推动启东海工船舶业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
当前,南通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产业集群正朝着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在传统重整模式下,因无法完全剥离破产企业的债务风险等隐患,投资者在参与重整时望而却步。本案突破传统破产模式,采用融合重整和清算两种程序的“重整式清算”,既保住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又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通过在重整程序中详细制定破产财产处置利用计划,让投资人增加投资信心;在清算程序中剥离破产企业的债务风险,保留其优质生产线,让企业轻装上阵,最终实现了企业资产的溢价拍卖,既兑现了债权人的权益,又让破产企业“腾笼换凤”。该破产清算案为实现企业救助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新思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例三
提取公积金消费构拒执罪
前罪缓刑被撤销追悔莫及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经启东法院调解:周某分期偿还王某借款共计25万元,并约定如逾期还款需加付违约金2万元。后周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王某于2022年5月向启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启东法院责令周某申报财产情况,并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周某依照调解书立即履行义务。2022年5月,在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情况下,周某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余元,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且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用于个人其他开销。启东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犯罪将周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周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其202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最终启东法院判决:撤销前判缓刑部分,与本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前一年度至今的财产状况,并应当及时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周某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擅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另外,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决定撤销其前罪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与新罪数罪并罚。该案为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四
依托融合法庭多方联动
化解群体性欠薪欠款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启东某公司承包的项目暂时停工,引发农民工、包工头、供货商之间工资、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等三角债300余万元。为妥善解决案涉纠纷,启东法院联合属地江海澜湾旅游度假区采用“多方联动调解+司法确认”的调解策略,召集各方在融和法庭·海复镇倪伯苍网格法治驿站进行调解,最终案涉10名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法院及度假区工作人员持续跟踪案件进展,2024年8月案涉款项300万元全部到位,这场持续了四年的三角债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经济下行背景下矛盾纠纷叠加。对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而言,款项给付环环相扣,更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三角债纠纷无法化解将涉及多方利益群体。本案在调处过程中,集中法院、属地政府、基层调解员等各方调解力量,取得纠纷当事人的理解与互谅互让,形成调解合力,既减少群体性纠纷诉累与成本,也实现了纠纷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兑现“真金白银”。
案例五
改变农田基本用途
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从某村委会承租永久基本农田后将土地转租给刘某养殖南美白对虾,后养殖活动被政府明确禁止。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王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刘某转租该土地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制性规定,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有重视耕读的文化传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永久基本农田是我国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不得以任何方式改作他用。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的行为已逾越耕地保护红线,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涉案合同理应无效。本案判决引导人们依法使用耕地,树立保护耕地就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价值导向。
案例六
因犯罪被开除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基本案情】
范某原系启东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公司在知晓范某犯罪后,作出开除范某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工会,开除依据为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员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范某以公司从未向其告知或送达过规章制度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范某的申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开除范某的理由为其受到刑事处罚,且在作出决定后通知了工会,故公司的开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互相信任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其在遵守法律这一基本准则上出现了严重问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依法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意在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在工作中遵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从而形成健康的劳动关系。
案例七
共同修缮房屋被拆迁
离异妇女利益应保障
【基本案情】
倪某与浦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居住在浦某父母所建楼房中,并对该楼房进行了翻新,新建了平房。后浦某夫妇和浦某父母两家合并拆迁,拆迁补偿包括楼房、平房、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合计50余万元,由浦某领取。2023年,倪某与浦某感情不和离婚,因案涉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分割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倪某将浦某及其母亲朱某(浦某父亲已去世)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浦某及其父母是该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楼房建房人,故相应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浦某及其父母享有。但倪某与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并生活在案涉房屋,并一同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修整与新建,故房屋的添附价值应由倪某与浦某共同享有。据此,法院判决浦某支付倪某拆迁补偿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者有其屋”的观念深入人心,拥有一个稳定的住所对老百姓来说具有极高的心理和社会价值。妇女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是其个人的独立权益,并不是基于婚姻的附属权益,离异妇女并不因离异而丧失对农村宅基地上夫家所建房屋的权益。
案例八
卖家恶意发出空包裹
买家主张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
某商贸行在电商平台经营家居店铺,承诺45天内发货、“假一赔四”。赵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家具并付款6000余元,交易前一再与卖家确认是否系真实发货,得到肯定回复。随后,该商贸行声称已发货,并提供快递面单,但赵某收到4个空包裹,遂拒收。经赵某询问,该商贸行回复其工厂已停产,要求赵某申请退款。赵某拒绝并诉至法院,要求商贸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行明知不能发货仍故意隐瞒事实,并发出空包裹,致使赵某陷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遂依法判决该商贸行向赵某退还货款并按承诺的标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以诚待人、以信立业,方能赢得人心,赢得市场。互联网经济时代,一些网络商家采取发送空包裹、“刷单”等手段虚假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支持“假一赔四”的赔偿请求,让商家为不诚信行为买单,体现了司法对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引导经营主体强化诚信经营理念,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九
出借本金时当扣利息
法院依法规制“砍头息”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施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4月10日还清。后王某再次向施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24年4月20日还清。王某分别于2月、3月还款1.4万元、0.85万元。庭审查明第一笔借款当扣利息2.2万元,第二笔当扣利息2.4万元,合计当扣利息4.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分别扣除利息后,两次借款本金分别为7.8万和7.6万元。被告王某两次还款共计2.25万元,还款时间皆在借期内,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还款金额亦应以本金予以扣减。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归还施某借款本金13.15万元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获得充足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等需求,“砍头息”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实际可用资金减少,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借贷规则。本案中,法院将当扣利息4.6万元从本金中扣除,依法规制“砍头息”,既对出借人的当扣利息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又维护了正常的金融借贷秩序,使金融借贷活动在合法、规范的框架内进行,促进金融借贷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十
土地使用权被查封
依法维护购房者物权期待权
【基本案情】
160多名业主购买了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因该公司已将案涉小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某银行,导致该小区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故业主无法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业主纷纷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故依法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对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最终启东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法支持了160多名业主的诉请。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幸福的一个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面对银行的抵押权和业主的物权期待权的冲突,法院充分考虑了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用于自身居住,其购房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而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属于财产权,两相比较,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退居其次。本案依法维护了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购房意愿,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编:综合办公室
▌终审:周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