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有网友发文称、自己所在公司发工资使用消费券代替。
按照该名网友的叙述:
自己在摩天活力城工作,三个月没开支,发的工资都是一些消费券、不是现金人民币,这就是自己累死累活的结果。
面对记者的采访,涉事公司员工再次宣称:
有一部分是发消费券抵工资,每个人都不一样、几千几万的都有,你领导(级别)越高、分得也就越多……
而媒体把这起事件报道出来之后,涉事公司利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迅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部分网友一致认为:
如果发工资可以用消费券代替、这意味着腾讯开工资也可以使用虚拟币代替现金,那接下来事情可就大条了。
是啊,消费券是消费券、人民币是人民币,两者怎么可能混为一谈。
更何况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是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并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而消费券作为一种非货币形式的支付手段,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涉事公司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想尽办法寻求创新之道也无可厚非。
但是企业的创新不应该以牺牲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企业需要做的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不是通过损害员工利益来转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