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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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起诉内容

原告赵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赵贤、孙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原、被告及第三人。赵贤、孙兰去世后留有两套房屋。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其中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由赵昊继承,赵昊取得房屋产权后将房屋出售,对售房款平分。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四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多得部分面积18.47平方米,折价以现金形式补偿其他三人,按照每平米85,000元计算,由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各支付523,317元。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赵鹏名下,但赵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此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鹏辩称:涉案房屋原来在父亲赵贤名下。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及第三人确实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通过继承过户至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由被告给付赵辉、赵昊、赵鑫每人50万,但此后涉案房屋通过继承仅过户至被告一人名下,故被告配偶钱雨不同意支付房屋折价款。被告一人无力支付,且被告照顾父母居多,即与赵辉、赵昊、赵鑫三人协商向三人各支付30万,赵昊、赵鑫表示同意,被告已经支付了赵昊、赵鑫各30万。原告不同意30万的金额,故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现在被告没有给付能力。双方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述称

1.第三人赵昊述称:父母去世前有遗嘱,涉案房屋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考虑到涉案房屋系被告实际居住,且按照遗嘱被告本身就占有一定份额,故四人协商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每平米8.5万元给其他三人折价款,向每人各支付523,317元。

最初协商的是只要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即给付其余3人折价款。但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尚未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故涉及一些费用需交纳,且办手续出现一些周折,所以没有在达成协议时立即付钱,在涉案房屋变更至被告名下时,被告资金出现了问题。赵昊与被告确曾协商一致,被告支付赵昊30万,双方之间就没有争议了。现被告已经向赵昊支付了折价款30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发表任何意见。

2.被告赵鑫辩称:认可第三人赵昊陈述事实。被告资金出现问题后,赵鑫也与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给付赵鑫30万,双方之间再无争议。现被告已经向赵鑫支付了折价款30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发表任何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赵贤与孙兰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系二人之子女。赵贤于2013年1月1日死亡,孙兰于2019年8月30日死亡。赵贤遗有涉案房屋及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两套。赵贤、孙兰去世后,赵辉、赵昊、赵鑫、赵鹏因遗产继承,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赵鹏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涉案房屋,赵辉、赵昊、赵鑫均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赵鹏继承。

北京市某公证处另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赵昊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赵辉、赵鑫、赵鹏均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赵昊继承。

2020年12月8日,赵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因为涉案房屋是央产房,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支出相关费用,故由赵昊提议,赵鹏向赵辉、赵昊、赵鑫每人支付50万即可,四人均表示同意。

关于被告所称四人协商一致,涉案房屋需过户至被告夫妇二人名下,才给付折价款一节,被告表示系口头协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及第三人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所称四人曾协商由被告支付其他三人30万元一事,被告提交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四人确曾就此事进行协商,但原、被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裁判结果

1.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辉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2.驳回原告赵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案件焦点问题剖析

1.口头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达成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虽然口头协议在形式上相对简便,但在法律上同样具有约束力,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需要审查各方是否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特别是被告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这涉及到对协议内容的准确解读和证据的采信与判断。

2.协议变更的认定依据

被告主张曾与原告及第三人协商变更折价款金额,这引发了关于协议是否已合法变更的争议。对于协议变更,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证据规则。变更协议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经各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轻易认定原协议已被变更。这就要求对被告提出的下面内容的变更主张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变更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以及原告是否认可这一变更,以此来确定双方最终应遵循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原被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1.原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原告赵辉主张被告赵鹏应按照最初的口头协议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其依据主要是各方在父母去世后就房屋继承和折价款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虽然该协议为口头形式,但有其他第三人的陈述作为旁证,且在庭审中各方也认可了最初协议的存在和大致内容,即因涉案房屋为央产房办理手续需费用,故协商由被告支付每人50万。原告的主张在证据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合理性,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折价款的义务,以实现协议约定的房屋继承和财产分配方案。

2.被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赵鹏主张与证据:被告赵鹏一方面主张最初的口头协议是涉案房屋需过户至其夫妇二人名下才给付折价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这使得其主张在证据上存在缺陷,无法对抗原告及第三人对最初协议内容的陈述。另一方面,被告称因自身经济状况和照顾父母等因素,与原告及第三人协商将折价款降为30万,并已支付赵昊和赵鑫各30万,但与原告未协商一致。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有过协商过程,但也明确了与原告并未达成最终的不超过100字的变更协议。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无法免除其按照最初协议支付原告折价款的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主张与证据:第三人赵昊和赵鑫的陈述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补充说明,他们认可最初的协议内容,同时也证实了与被告就折价款变更进行过协商且已接受被告支付的30万,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被告关于协商变更折价款的说法,但也进一步明确了原告未同意这一变更,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法院判决依据与合理性探讨

1.口头协议效力的认定依据

法院认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这是基于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各方在父母去世后就房屋的继承和折价款分配进行了协商,均表示同意该方案,且该口头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这种认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了民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即使是口头形式的协议,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理预期能够得到实现。

2.协议未变更的认定依据

对于被告主张的协议变更,法院不予采信,主要依据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就折价款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被告与赵昊、赵鑫进行了协商并支付了变更后的折价款,但这并不代表与原告也达成了同样的变更协议。在合同变更中,必须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未明确表示同意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法院的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避免了一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发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3.判决结果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被告赵鹏向原告赵辉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0元,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从法律层面看,被告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口头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的诉求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而对于利息请求,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折价款的支付日期和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这一判决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又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和证据规则,避免了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支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

三、律师办案心得

(一)重视口头协议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处理类似涉及口头协议的案件时,律师应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尽管口头协议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由于其缺乏书面形式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口头协议存在和内容的各类证据,如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参与协商的第三人的陈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相关的行为证据(如履行协议部分内容的行为)等。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在法律上有效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能够进一步收集到更多关于最初口头协议协商过程的详细证据,如当时在场的其他证人的证言或者更完整的聊天记录等,将更有利于其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准确把握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则

对于合同变更的问题,律师必须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则。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证据支持。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合同是否变更以及变更的内容存在争议,这就要求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情形。如果一方主张合同变更但证据不足,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原合同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变更的侵害。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提出了折价款变更的主张,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原告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应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原口头协议的效力,为原告争取应得的权益,避免因对方的不实主张而将100字左右的内容重复一遍,以免影响阅读体验。

(三)合理评估诉讼风险与当事人期望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要对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期望。对于涉及口头协议和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由于证据的复杂性和情感因素的影响,诉讼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律师要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案件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包括证据的采信程度、法律适用的争议、对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等,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尽力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但也要避免过度承诺,导致当事人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在本案中,律师应提前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如对方提出的协议变更主张可能对案件产生的影响,以及利息请求可能不被支持的情况等,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提高对诉讼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四)注重家庭关系因素在案件中的影响

此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律师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家庭关系因素对案件的影响。虽然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适当考虑家庭情感和关系的平衡,有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例如,在协商解决方案时,可以尝试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缓和家庭矛盾的建议。尽力为当事人找到更加妥善的解决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更好结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