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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辅助楼项目位于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路南侧,由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建设。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辅助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41230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罚款34029.52元(叁万肆仟零贰拾玖元伍角贰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4)第008号〕,并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