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在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苏州政法各单位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紧密协作、积极作为,巩固拓展为期两年的全市政法机关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成效,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诉讼中转移股权、规避执行可入罪
案例二: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三人均判实刑
案例三:撕毁封条、强占拍卖房屋,藐视法律终被追究刑责
案例四:擅自支付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判刑
案例五:检察机关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拒执犯罪线索可一并提起公诉
案例六:公司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务费,公司、老板均需承担刑责
案例七:“花样百出”阻扰执行,难逃法律惩处
案例八:依托交叉执行深挖拒执犯罪线索,追究刑责促全额履行
案例九: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拒执犯罪
案例十:借离婚转移房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案例一:
诉讼中转移股权、规避执行可入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季某起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认为其可能会败诉,于是其与公司会计申某某商议,双方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某的股权作价30万转移至申某某名下,以此逃避债务。后张家港某物流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2019年1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李某某还款。李某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7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为掩盖股权虚假转让的事实,其又以申某某名义向物流公司转账30万元并写明为投资款。
2020年8月,季某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李某某及申某某股权转让诉讼,该案审理期间,李某某、申某某等人仍隐瞒虚假转让股权的事实。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某和申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但直至该物流公司于2022年11月再次变更股东及股权时,李某某、申某某仍未将股权恢复原状。
2024年11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为防止败诉后被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即伙同申某某转移名下股权,被发现后又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掩盖逃避执行的事实,在规避执行行为被撤销后,仍拒绝将股权恢复原状,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该案的办理契合了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精神,从而有力了打击了诉讼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织密了打击拒执犯罪法网,对此类规避执行行为也起到了较好警示作用。
案例二:
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三人均判实刑
【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公司被判决向某银行偿还近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公司名下部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7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伟先是指使黄某招、黄某彬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主张租赁权,申请法院就上述不动产“带租拍卖”,被驳回后,叶某伟又指使黄某招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被驳回起诉。
2019年9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叶某伟指使黄某招、黄某彬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共益债权,主张租赁合同解除之后至合同终止期间的已付租金以及相关利息,意图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后被破产管理人发现而未果。同时,债权人提出叶某伟等三人存在虚假租赁的线索。经过核查发现,为避免案涉不动产被法院拍卖,叶某伟与黄某招、黄某彬串通,并分别签订期限为20年的虚假租赁合同,伪造涉案不动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出租的假象。叶某伟等三人还通过循环支付的方式制造已经支付20年租金的假象。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叶某伟、黄某招、黄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叶某伟、黄某招、黄某彬恶意串通、花样百出,妄图通过虚构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流水,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等手段,实现“带租拍卖”阻碍执行的目的。异议被驳回后,三名被执行人仍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恶意申报共益债权的方式稀释他人债权,但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院的“火眼金睛”,其行为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
撕毁封条、强占拍卖房屋,藐视法律终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某银行苏州分行与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苏州分行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唐某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并通过电话联系、张贴拍卖公告等方式多次责令唐某及涉案房产内的居住人员限期搬离,期间唐某既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配合涉案房产的拍卖处置工作。2023年5月,执行法院向电力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停电措施,并在电箱上张贴了封条。唐某却通过撕毁电箱封条、私拉电线的方式,继续强占涉案房产。2023年9月,执行法院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依法对唐某发出告知书,并对其罚款2000元。后唐某既没有履行本案债务,也没有缴纳罚款。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唐某具有在判决前主动配合法院腾退房屋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唐某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承诺腾空抵押房屋却拒不履行,法院采取断电措施后,采取撕毁电箱封条、私拉电线等方式对抗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唐某虽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合法院腾退房屋,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同时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适用了缓刑。
案例四:
擅自支付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2013年,徐某被法院判决向某银行偿还近200万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2014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对徐某名下的各类资产进行查询均无果,累计仅执行到位数万元。此后,被执行人徐某还有多份涉及某银行的生效判决文书未履行。
2021 年 2 月,被执行人徐某因其经营管理的某地厂房拆迁,通过沈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拆迁补偿款近270万元,其在明知尚有多份法院判决的执行义务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却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未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上述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无法执行。
2024年10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存在自首等情节,最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拖欠申请执行人巨额款项十余年,在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后,不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私自履行其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以此抗拒执行,于法于理均当严惩。本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体现了经司法裁判确认的债务的权威性、强制性,捍卫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检察机关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拒执犯罪线索可一并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期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丁某某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由于未发现丁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审查中发现,丁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尚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但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异地经营一家美甲店,因其支付宝与微信账户被司法冻结,丁某某使用其母亲的相关账户收取营业款,累计营业收入数万元,存在拒执犯罪重大嫌疑。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丁某某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利用其母亲账户进行收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于是以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打击拒执犯罪,需要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凝聚合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涉嫌拒执犯罪情形的,可一并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有助于拓展打击拒执犯罪的渠道,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效率。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丁某某诈骗犯罪案中,发现丁某某另有隐匿财产的拒执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对丁某某数罪并罚,既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也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六:
公司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务费,公司、老板均需承担刑责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执行人丁某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将持有的厂房装修后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费人民币28 万元转至他人账户,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现上述线索后,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归案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拒执罪单位犯罪的典型案例。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被告人丁某某系被执行公司实际经营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同时,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花样百出”阻扰执行,难逃法律惩处
【基本案情】
刘某系常熟市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3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刘某拖欠金融机构借款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名下房屋出具拍卖裁定后,发现刘某等人虚构其名下房屋存在长期租赁,意图阻碍执行。法院出具涤除租赁裁定后,刘某又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重新评估但拒不缴纳评估费用等方式拖延、阻碍执行。法院对刘某名下的房产强制换锁、张贴封条后,刘某忽然从外地返回常熟,撕毁封条,非法占有被查封房屋。于是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外,刘某经营的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经有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刘某不仅未按期改正,反而玩起了“人间蒸发”。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作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知法懂法更应带头尊法守法,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然而其妄图通过设置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强占拍卖房屋等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且千方百计地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既挑战损害司法权威,也侵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藐视法律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较好的惩治和警示效果。
案例八:
依托交叉执行深挖拒执犯罪线索,追究刑责促全额履行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浦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余元。因浦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居所地在太仓市,苏州中院依该院申请将该案交叉至更为便利执行的太仓市人民法院办理。
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浦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浦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通过网格员、走访村、社区深入摸排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2023年8月15日,浦某通过新开设银行账户接收房屋拆迁补偿款80余万元,并立即将该款转至好友陈某的银行账户。后浦某陆续支取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归案后,浦某全额履行还款义务。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苏州中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要求,充分运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集中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助力提升案件执行效果。本案中,苏州中院从方便执行的角度,将案件指定给被执行人居所地法院执行,受指定执行的太仓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发现、依法惩治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隐匿拆迁款的规避行为,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九: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涉嫌虐待罪,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等部门对王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为六个月。但王某某在充分知晓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法律后果下,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禁令,借教育之名多次殴打胡某某,经鉴定,胡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与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所犯的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涉嫌虐待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经过联合训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实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严明态度,也有力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
案例十:
借离婚转移房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周某与某银行昆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某按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因周某未按协议履行,某银行昆山分行于5月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某银行昆山分行向法院提供了周某名下有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周某于2023年3月与配偶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各自承担债务,又在当年4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约定归陈某单独所有,并于5月过户给陈某。2023年5月,陈某将该不动产以人民币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将其二人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妻子一人名下并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并判处实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全社会昭示,被执行人意图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