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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者

及消费者的一封信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朋友:

新年将至,为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关于燃放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 在此向您发出以下安全提示:

告经营者

1.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不得摆放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及不合格产品、非法产品;

4.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5.严禁在朋友圈、淘宝等网络平台售卖烟花爆竹产品;

6.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安全管理;

7.应当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8.应当在零售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应当积极主动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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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消费者

1.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除春节假日(含除夕)期间外,城区新S333省道(天宁大道)以西、胥浦河以东、宁通公路以南、长江以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2.应当选择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购买时应选购外观整洁、未变形、无霉变、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说明等;

3.应当选择没有热源、火源、气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地方存放购买的烟花爆竹,切勿大量囤积,警惕阴燃、自燃等情况发生;

4.应当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下水道、管井处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燃放时要先认真阅读燃放说明,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确保燃放安全;

5.应当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发现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主动拨打110、12350、83583241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核实查处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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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仪征市烟花爆竹零售店名单

我们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务必选择合法合规的销售点。下面这份名单请您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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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仪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