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同一束温暖的光,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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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份“救命钱”并非捐赠,当紧急情况消除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下面,让我们跟随仙桃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案件,来深入学习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黄某驾驶无牌且未投保的摩托车与行人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且事发时黄某无赔偿能力,交管部门遂出具救助基金申请垫付通知书至湖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仙桃受理点,某财保公司作为该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90000余元。

后因黄某一直未偿还垫付的救助款项,某财保公司遂将其诉至仙桃法院。

倾心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文伍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当初黄某亲口承诺会及时偿还,但现在迟迟未还,已经影响了后续其他伤者的救治。”

“我真的特别感谢救助基金,但是我的收入实在有限,不知道对方能不能接受延期还款,我可以分期偿还。”

在充分了解双方的态度和想法后,刘文伍“趁热打铁”,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黄某愿意还款,只是他目前实在无法一次性结清,看你方能不能接受分期还款……”

“我们接受,希望黄某可以说到做到。”

最终,在刘文伍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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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不能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可有效减少事故的致残、致死率,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此外,广大车主也应及时足额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需购买机动车商业险,以免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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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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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