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购房不久后,女方和男方登记结婚。几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离婚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子。
房子是按照产证上女方40%、男方60%的比例还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呢?
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支付定金、首付款并归还贷款,女方母亲只是垫付了中介费、税费,应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女方认为:房子是共同出资购买的,中介费、税费是自己母亲支付的,而且双方已经在产证上明确约定了自己占40%份额,应按照产证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
1、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可以证实该房子是女方和男方按份共有的;
2、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女方和男方都在场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男方也没有阻止女方签字,因此,男方对于按份共有以及女方享有40%份额的登记事实是知情的;
3、由于购房合同是女方母亲签字,而且房子的税费、中介费是由女方母亲支付的,该房子是男方和女方共同购买的;
4、房产证上的登记是双方对房子份额的约定,真实有效应当遵守,男方不能要求按照房子出资比例分割。
李晓娟律师建议
实务中,如果房产证上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除双方另行签署关于房子归属或份额的约定或协议外,不论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不论出资情况,法院通常会将按份共有的登记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于房子份额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就婚前购房及产证登记,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且一方出资明显较多,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在产证上登记好双方的比例;
2、办理房产证时没有及时进行按份共有的登记,为避免日后房产份额争议,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进一步明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