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广为流传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中,有不少法律条文是已经被废止的、名称有误的,或者官方网站差无根源的。
为方便大家检索和使用,小编整理了一下2024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
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都应当遵循《实施条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视同财政性资金。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2019年3月13日住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该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如果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发展改革委令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
【该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第16号令)
适用于该领域内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第16号令)
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③不属于上述两类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
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这些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现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常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
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0号令)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其他部委文件
房屋市政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则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国家也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也适用该办法。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33号)
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机电产品
1、《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2年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2、《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
3、《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31号)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该规范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1号)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5号)
公路、水运、铁路、民航
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涵盖了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对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以及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8号)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7、《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8、《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水利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这些项目包括河流治理、水库建设、水电站建设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该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这些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查(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土地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的定义也分别作出了明确说明。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该文件可在自然资源部检索。
部分重要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2022〕1117号)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