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刚关注一个帖子,列举了广东东莞25家外企的福利。其中有多家涉及双休、加班少、弹性工作、灵活办公、带薪休假等恶意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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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发出后,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直言,外企最基本的都是要遵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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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不遵守劳动法的恰恰是什么企业呢?

答案很快就来了!

就在今天,看到广东的一家企业大张旗鼓地发出《关于员工不加班处罚的通知》。下面还有员工的签名,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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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是发给车间全体员工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公司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生产正常发展。

所以,公司专门发出通知,决定从2024年12月22日起实行以下规定——

即凡不服从车间主管生产安排8点后加班的给予罚款50元每次的处罚。

通知的落款是一个名为“鑫固特汽车零部件(肇庆市)有限公司”的公司。

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才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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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又在哪里呢?

肇庆为广东省辖地级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东和东南分别与佛山、江门市接壤,西南与云浮市相连,西及西北分别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梧州、贺州市交界,北和东北与清远市相邻。

显而易见,这是一家广东的刚成立不久的汽车零部件小微企业,在管理上的这一操作,多少有点张扬了。

那么“不加班就罚款”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已经写入法律条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具体而言,平时延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作为报酬,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作为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作为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罚款来强制员工加班,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是,现在找工作难找啊!即使用人单位违法,员工也不好与用人单位闹僵,不然就很有可能会失业。

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才敢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吧!

对此,大家又怎么看呢?在评论区留言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