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背景

伊洛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和黄河流域健康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洛阳市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部署、系统治理,深入开展“蓝天碧水”行动,伊洛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向好。但仍存在职能部门交叉管理效率不高、部分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水生态保护修复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制约了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维护。制定伊洛河保护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严格扛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治责任的体现,对于加快推动洛阳融入黄河战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黄河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河道管理、水灾害防治、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市现行有效的《洛阳市水资源条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对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河渠管理、防洪安全、水源保护、节约集约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立法立足“小切口”,主要聚焦伊洛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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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和常委会领导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伊洛河保护立法工作专班。起草过程中,多次赴伊洛河流经县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分别在伊河嵩县段,洛河宜阳段,伊河、洛河市区段实地调研察看。3月26日,李保国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题讨论研究伊洛河立法工作。5月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之后,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具体意见建议140余条。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馈指导。根据反馈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句推敲研究、认真修改。8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陕西省渭河、湖北省清江、晋中市漳河,省内郑州市贾鲁河,焦作市大沙河,鹤壁市淇河、卫河等保护管理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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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几个亮点

一是突出规划管控。《条例》第二章对伊洛河规划与管控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第八条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伊洛河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第十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伊洛河流域岸线保护修复计划,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加强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避免破坏、污染水体。

二是加强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地下水污染等行为的防治措施,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内容。《条例》严格规范了水质检测程序,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国家监测网络,人工检测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测信息适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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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工作机制、水资源配置优化、生态流量管控、源头保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清淤疏浚等内容。如第三十条明确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伊洛河干流两岸生态廊道,修复沿河生态系统。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采砂管理、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尾矿库安全管理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终身责任,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好伊洛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共同绘就“城在绿中、水在城中、人在景中”的洛阳治水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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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相关情况介绍

1.《条例》中提到“伊洛河流域实行河长制”,请问实行河长制能够在保护伊洛河中发挥哪些作用?

2017年,洛阳市已全面建立河长体系。近年来,我市以河长制为抓手,通过压实管护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建设美丽幸福河湖等方式,紧紧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大任务统筹推进伊洛河流域城乡水环境治理保护,目前已形成河长挂帅、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新局面,河湖面貌得到持续改善。2020年,伊洛河作为河南省唯一的全国示范河湖首批建设试点顺利通过验收。2023年,全省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暨“五水综改”现场会在我市成功召开,伊洛河(洛阳段)获评全国第二批、全省唯一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充分发挥河长制制度优势,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河湖管护:一是压紧压实河湖管护责任,各级河长定期开展巡河调研,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巡河质量,发现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立行立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作用,加强行业监管、联合督导督查;定期召开“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席会议,通报公益诉讼、涉河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形成多部门、多层次联动合力。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推出“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效衔接,着力解决河湖重点难点问题;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跨市域河流管护联防联动机制,郑州、三门峡等五市制订《跨界河湖河长制联动方案》,实现市域内所有跨界河流管护联防联动。三是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利用库管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水利部卫星遥感技术、省市河长办暗访等形式,多渠道形成“四乱”问题台帐,督促县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发现问题当年整改销号,实现动态清零。四是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从建设“平安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生态河湖、文脉河湖、智慧河湖”等六个方面发力,推动伊洛河流域分层次、分批次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为“宜居生态洛阳”增魅力、为“重振洛阳辉煌”添活力。五是加大河湖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在河长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格局,强化水域岸线排查整治,加大河湖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水环境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2.水质保护是伊洛河保护的重要内容,请问《条例》在水质保护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关于水质保护主要体现在“水污染防治”专章,概括为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伊洛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伊洛河干流、主要支流断面监测。三是新、改、扩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排污单位依法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四是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和拆除。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进行管理、定期清理雨水管网垃圾等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河道养殖等污染监管职责。总之,《条例》对伊洛河流域的污染方面规定很详实很全面,符合伊洛河实际情况,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3.目前,我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还不完善,雨污不分、管网错接和破损问题时有发生,请问《条例》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坚持规划引领,部门实施的原则,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一是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镇雨水排放管网建设计划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二是城管部门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负责配套管网混接错接以及破损的整修改造。三是住建部门组织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条例》通过制度设计,把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职责进行一步细化和明确,为这方面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4.伊洛河上游栾川、嵩县、洛宁等有比较多的尾矿库,一旦发生应急事件将对伊洛河水质造成潜在环境风险,请问《条例》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条例》针对尾矿库生态修复、安全管理和环境风险管理分层次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企业责任方面:露天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技术规范、规程等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和分类收集、处理;对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储存场所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政府部门职责方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三是辖区县级政府职责方面:责任主体已灭失的露天矿山,由辖区县级政府按规定组织生态修复。对已经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通过《条例》有关规定科学详实全面,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伊洛河水质持续提升。

5.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水量持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用水保障面临较大压力。请问《条例》中在保护河流生态流量方面有何规定?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为指导,高度重视水生态保护工作。其中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功能、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确保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指标。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伊洛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定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为加强洛阳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维系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22年12月,我市按照省水利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河流实际,组织编制了《洛阳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一是明确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我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控制断面7处,其中伊洛河干流及支流生态流量控制断面5处,分别是故县水库、白马寺、龙门、黑石关、涧河控制断面;淮河流域的北汝河生态流量控制断面2处,分别是前坪水库和紫罗山断面。二是制定生态流量保障管控措施。工程调度方面明确了调度范围、调度原则和调度措施,河道外用水管控方面明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区域供需水情况和来水条件,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理,合理安排用水次序和取用水量。三是强化监测与信息共享。明确了7个控制断面水位、流量、来水量等水文要素监测主体和水文信息共享渠道。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市水利局是洛阳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的监管责任主体,各控制断面涉及的辖区人民政府是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进一步压实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责任。

6.《条例》的出台,对我市伊洛河岸线开发利用提出了哪些要求,行业部门有哪些具体管控举措来加大保护力度?

《条例》中关于伊洛河岸线管控有以下要求,“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这与《黄河保护法》是一脉相承的,响应了进一步加强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的要求,也与中央新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 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持续优化河道滩区内耕地布局的导向相一致。

多年来,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加强河湖岸线管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施行水行政许可审查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协调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间的均衡关系,加强黄河重要支流伊洛河的岸线保护利用,各级水利部门在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将岸线空间进一步细分为两线四区,针对不同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细化管理审批依据。2021年12月,水利部印发了《黄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洛河(洛阳主城区段)、伊河(洛阳主城区段)纳入规划控制利用区。2023年5月,河南省水利厅印发了《河南省黄河流域伊河、洛河河道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将伊、洛河其他段纳入规划。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伊、洛河沿岸线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管理任务较重,同时对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支流,洛阳市水利局编制《洛阳市涧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在2023年11月印发实施,至此伊洛河干流、重要支流均已完成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覆盖。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