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对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产的分割,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载明的份额进行分割。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财产约定、分割后的公平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分割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财产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即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在判断房屋产权证中的份额登记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注重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的相关书面材料,比如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时是否共同填写或共同提交了明确约定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证明、声明等材料。
当然,夫妻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变更。因此,法院审理案件也会注重考察在不动产登记后,夫妻双方是否订立了新的财产协议,就不动产的共有比例是否重新进行了书面约定。若存在新的约定,对双方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在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不仅仅是机械地按照登记份额进行,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