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张小勇,男,汉族,1974年2月生,四川中江人,1998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德阳市旌阳区农业局农经股股长、农经管理站站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2023年5月,张小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张小勇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1月,张小勇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我把人生的每一笔账拿出来算了一下,才发现收的那些钱、犯下的那些错都不值得......”呆坐在办案场所的张小勇,经过组织的教育挽救幡然醒悟,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双面人生和妄图兼收的“鱼”与“熊掌”,皆已成为昨日黄花、凋零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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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小勇接受审查调查。

投机取巧,借他人之名大肆经商

张小勇出生农村,从小家境贫寒、饱尝生活艰辛,走上工作岗位后对权力和金钱的渴望愈发强烈。

“看到身边的朋友、同学做生意的比较多,日子都过得很好,有时候比较自卑,好像挣得到钱才能抬得起头。”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学会计专业出身的张小勇,很快想到了通过帮人做账的方式赚钱。

2009年,张小勇利用开展农经工作的优势,以表兄冷某名义,与老乡向某某注册成立财务咨询公司,由向某某出面经营从事会计核算业务。张小勇升任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股长后,发现当时村级“三资”管理不规范,一心一意想发财的他“敏锐”嗅到了借机生财的商机。他一边提出把村级“三资”收归乡镇统一做账,一边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入股的公司承揽到部分农业合作社、乡镇的会计核算业务,从中分红得利。

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商人看到了张小勇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纷纷进行“围猎”,主动邀他入股。

2020年,某农业科技公司老板唐某主动邀请张小勇入股。满脑“生意经”的张小勇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唐某请求,成了唐某的“合伙人”。为了照顾自家“生意”,张小勇违规将某农业项目信息提前透露给唐某,并帮助唐某成功中标。事后张小勇获得“分红”10万元。

深知党员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张小勇,为了掩盖自己入股经商的事实,在经营“生意”时均以他人名义代持股权,自己则隐匿幕后操纵“拉生意”。2013年,张小勇与社会人员周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开设餐馆;2018年,以其妻子名义入股某专业合作社;2021年,以其嫂子名义入股某蔬菜生鲜公司,甚至还肆无忌惮印制自己作为4家企业负责人的名片对外发放。但凡职权所能触及到的领域,他都力图分一杯羹,大肆扩张自己的“生意版图”。

经查,2009年至2023年,张小勇共借用他人名义入股8家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从中“分红”达80余万元。

胆大妄为,将黑手伸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持续深化推进,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面对各项涉农资金的落地到位,张小勇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如何用好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服务群众,而是想方设法插手项目,利用职务之便将涉农项目资金占为己有。

2021年,旌阳区争取到了省级秸秆补助项目,在基础建设、秸秆回收利用、农机购置等各个方面均有相关补助资金。张小勇把目光盯在了秸秆补助上,利用负责该项目的机会和信息优势,再次以向某某名义成立秸秆回收利用专业合作社,想方设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按照政策要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必须先自筹资金投资并完成建设,再凭资料和相关票据审核验收后方可申领补助。担任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小组副组长的张小勇“运筹帷幄”,采取赊账的方式先行搭建简易彩钢棚,后安排向某某伪造项目建设资料向农业部门申报补助资金。一番操作下,当年的秸秆基础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和验收,35万余元的国家补助资金“巧妙”流入了他与向某某共同编织的“利益口袋”。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是惠民利民的一件实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张小勇却把它当成自家“奶酪”肆意蚕食,啃食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一心向“钱”,大肆收取“好处费”

颇具“生意”头脑的张小勇,一边利用职权“照顾”自己的公司,一边帮助其他商人老板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

2013年,某信息技术公司中标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项目,时任区农业局副局长的周某(已另案处理)授意张小勇旁敲侧击中标公司拿点好处费。周某分两次收受中标公司负责人龙某某18万元,并将其中9万元分给张小勇。

拿到“好处费”的张小勇也不忘“投桃报李”,在项目实施中帮助龙某某顺利推进工作。一来二去,张小勇与龙某某也成了“合作伙伴”。

2016年,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全面铺开,某公司中标后,项目进度和质量均达不到标准。已担任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的张小勇,想到了“合伙人”龙某某,直接让中标公司与龙某某开展三方合作。为了感谢张小勇,龙某某为其送上了10万元。之后,张小勇又力荐龙某某所经营的公司成功中标该区某测绘项目,为此张小勇又“赚得”10万元。

体会到“油水”的甜头,张小勇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在与向某某的交往中,他不仅将其视为公司合伙人,更是将其变成自己的受贿中间人,台前幕后搭档合作、敛财谋利。

2016年,一次饭局上某花生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向张小勇提出,想申请专业合作社补助项目资金,张小勇示意王某某先提供申报方案和相关资料,看是否符合条件。在王某某表示自己对做资料没有经验时,张小勇“顺理成章”推荐了自己与向某某合伙开办的会计公司。很快,经过张小勇公司“包装”的项目通过了评审,60万元补助资金顺利拨付到王某某的专业合作社。为了表示感谢,王某某将其中10万元通过向某某转送给了张小勇。

此外,张小勇还在种子销售、采购招标、项目实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收取“好处费”达80余万元。

贪一时,悔一世。喜欢挣钱“算账”的张小勇在面对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时,向曾经的同事发出肺腑之言:“人生无法重来,相信我的经历对大家会有所警醒,千万莫伸手,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没人知道,一定要算好人生账。”

【案析】

张小勇公然另辟“薪”径、运“酬”帷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充当“影子股东”,在亦官亦商的模糊定位中踌躇徘徊,妄想“权”“利”双收,贪图“两全其美”。张小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小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张小勇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陈春林

来源:廉洁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