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多人问了这么一个问题:“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国企和民企,退休后,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过三等功的,是否可以享受增加5%的工资待遇呢?”

有关这个问题,我也去查了一些文件资料。不过,近二三十年的文件和政策当中,还没看到相关文件中提到在部分立三等功,到退休后能够享受增加5%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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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1978年和1981年的两个文件中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一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对在部队获得荣誉后,在退休时仍然保持部队的荣誉,提高退休费标准:

“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①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②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③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国发【1981】39号),在这个文件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如果能够从上述两个文件来看,如果是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过荣誉,在部队立过功的,是可以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的。在政府机关,公务员退休有一些政策还是能够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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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关在退休后,退休金与立功表现相关的问题,大家非常关注,只是在好多情况下,不知为何难以落实?其实,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范围上,对于有一些单位可能不在执行的范围内,特别是不少事业单位,以没有先例为由,就是说以前从来没有过,现在也不能执行。

另外,对于国企和民企来说,有一些政策执行完全在企业内部,并且由于这些企业当中涉及人员众多,如果不是法律明确规定,也不好落实。其实,要是现在落实了,是不是以往符合条件的都要补,这个又如何来补?也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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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可惜,最近有关退役军人的好几个重要法规文件,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并没有在这方面进行明确,对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在发放退役金时与立功表现挂钩,立一个三等功增加2%的退役金,可以累加2个。立二等功增加4%,也可以累加2个。

有关在部队立功能不能在退休工资中增加,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如果有相关的疑问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