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案情简介

刘杰、刘贤作为原告,将刘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30%。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李华的子女,李华于 2021 年去世。李华生前拥有北京市宣武区 M 号平房,2009 年 6 月 28 日,李华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表明 M 号平房在其去世后,由刘杰、刘贤各继承 30%份额,刘辉继承 40%份额,若遇拆迁,拆迁所得款项按此比例继承。后 M 号平房拆迁,李华用拆迁款购买了涉案房屋。2010 年 10 月 31 日,刘杰、刘贤与刘辉签订书面协议,刘辉认可涉案房屋由李华个人拆迁款购买,并承诺按遗嘱分配,但李华去世后,刘辉拒绝履行承诺,刘杰、刘贤遂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原告主张

刘杰、刘贤称,自2007 年 10 月 3 日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李华一直由二人轮流照顾、赡养,生活开销大部分由二人承担。李华所立遗嘱明确了 M 号平房的继承份额,后该平房拆迁款购置的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辉名下,但 2010 年的协议表明刘辉认可房屋应按遗嘱分配,因此涉案房屋应作为李华遗产,由二人各继承 30%。

(二)被告辩称

1. 刘辉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从李华处通过正常买卖方式购得,购房款 29 万元,且房屋已于 2010 年登记在其名下,性质变为商品房。李华的遗嘱仅涉及 M 号平房,该平房已拆迁且李华已取得拆迁款,遗嘱应已作废。2010 年的协议是在二原告强迫下所写,李华当时也不同意该协议,所以未签字,协议中也未明确是分配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遗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刘军辩称:认可刘辉是通过正常买卖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尊重房屋现状,并表示放弃继承。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刘坤与李华育有刘杰、刘贤、刘军、刘辉,刘坤于 2007 年去世,李华于 2021 年去世。

2. M 号平房原系刘坤承租的公有住宅,刘坤去世后,李华购买其产权。2009 年 6 月 28 日,李华订立遗嘱对 M 号平房的继承进行安排。

3. M 号平房拆迁后,李华用拆迁款购买涉案房屋,后李华与刘辉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登记至刘辉名下,登记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13 日。

4. 2010 年 10 月 31 日,刘辉、陈强、刘杰、刘贤签订《协议》,刘辉手写该协议,内容提及涉案房屋由 M 号拆迁款所买,现经李华同意已转为刘辉名下,刘辉承诺按照李华遗嘱进行分配,但李华未在协议上签字。对于协议形成过程,双方说法不一,原告称李华组织签订,刘辉称系被强迫所写。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的效力范围

李华于2009 年 6 月 28 日所立遗嘱,明确其处理的财产为 M 号平房或该平房的拆迁所得款项,从遗嘱的文义解释来看,并未直接涉及涉案房屋。在法律上,遗嘱的效力应严格限定于遗嘱人明确处分的财产范围,超出此范围的财产,若无遗嘱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地按照该遗嘱进行继承分配。

(二)房屋产权登记的影响

涉案房屋于2010 年 10 月 13 日已登记在刘辉名下,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即从物权公示的角度看,刘辉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屋的购置资金来源于 M 号平房的拆迁款,但这仅涉及房屋的资金来源,并不能直接改变房屋已登记在刘辉名下的物权归属状态。

(三)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2010 年 10 月 31 日的协议在本案中至关重要,但该协议存在诸多模糊和不确定之处。从协议内容看,仅说明了涉案房屋的取得来源及变更登记经过,对于刘辉承诺按照李华遗嘱进行分配这一关键表述,未明确是分配拆迁款还是涉案房屋本身。而且,在李华在场的情况下,其未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这使得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在法律上,对于此类存在歧义且关键当事人未明确认可的协议,其效力难以直接认定为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分配约定。

综合以上因素,刘杰、刘贤要求将涉案房屋作为李华的遗产进行分配,在证据链条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无法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杰、刘贤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是基于对遗嘱效力范围、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协议性质与效力等多方面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这也为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即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应确保遗嘱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涉及财产变更的协议,应确保其内容清晰、无歧义,并尽可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确认和固定,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和权益受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