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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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权益纠纷的范畴中,借名买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往往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态势。本案聚焦于刘振华与刘振峰、刘振君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其核心要点在于精准确定刘振华是否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以及刘振峰、刘振君出具的证明在房屋确权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效力。这对于类似涉及公房房改、借名买房以及家庭房产纠纷等类型的案件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参考价值与指导意义,能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思路和范例。

二、案件事实

(一)房屋来源与分配情况

刘建国与杨淑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刘振华、刘振峰、刘振君以及刘振玲。刘振华与父亲刘建国同为北京某单位的职工,1988 年,刘振华由于工龄增长等因素而具备了国有企业分配住房的资格。然而,他并未独立享受单位的分房待遇,而是选择与父亲刘建国共同分得涉案一号房这一单位住房。此后,刘振华夫妇及其儿子便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刘建国于 1998 年不幸去世,此时该房屋尚未进行房改售房的相关程序。

(二)房屋购买与登记情况

2000 年 9 月 19 日,以刘建国的名义向某单位交纳了房价款 40439.2 元。同年 12 月 30 日,某单位与刘建国签订了《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屋随后登记在刘建国的名下。刘振华坚称其是以父亲刘建国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且曾经向单位申请变更购房人,还获得了某单位行政科的同意。但由于母亲尚在人世,所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键证据“证明”的情况

刘振华提交了一份2006 年 1 月 31 日的“证明”,其内容为“我家弟兄三人,现父已过世,现弟刘振华与母亲同住,一号房主是父刘建国,现在我们同意将房主更换于弟刘振华,决无其它争议。同意人:刘振君、刘振峰”。刘振华称证明的内容由其妻子吴丽芬书写,而签字则是二被告本人所写。二被告认可签名系本人所签,但却声称签名时纸上并无任何内容,是在空白纸上签字的,然而他们却无法对此作出合理且令人信服的解释。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刘振华诉求

1. 依法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一号房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依据是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刘建国的名下,但实际上是在刘建国去世后由自己出资购买,而且二被告已经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将房主变更为自己,同时自己也切实履行了赡养母亲的义务,所以理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二)被告刘振峰、刘振君共同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包括:双方之间并无合同约定,事实依据存在缺失;房屋登记在父亲刘建国的名下,且缺少刘振玲这一继承人的参与;涉案房屋是刘建国的单位福利房,与原告并无直接关联,并且原告与其配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原告曾在继承纠纷案中称房屋为父亲刘建国的遗产,这与本案的诉求相互冲突。

四、法院裁判结果

刘振君、刘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振华办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刘振华的名下。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以及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刘振华主张借名买房这一情况,但仅凭借其实际居住、持有购房合同及交款单原件等证据,并不足以确凿无疑地证明借名买房这一事实的存在。因为房屋最初是刘建国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而刘建国在去世前尚未进行房改售房,所以他对房屋并无处分权。在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情况下,是无法直接认定刘振华系借名买房的实际权利人的。

(二)“证明”的法律效力

刘振华提交的“证明”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尽管刘振峰、刘振君对“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但从证据的形式以及常理进行推断,他们的辩解是难以成立的。“证明”的所有内容均书写在横格纹纸上,二被告的签名位于内容的下方,他们声称在空白纸上签字却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刘振华对于“证明”签署的时间、内容、起因等方面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再结合刘振华与刘建国夫妇共同生活、实际控制房屋以及持有购房手续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证明”系刘振峰、刘振君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他们同意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刘振华,这属于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

(三)法律后果与启示

基于“证明”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刘振君、刘振峰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积极配合刘振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案例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涉及房产权益分配的家庭事务中,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其他形式的房产权益约定,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处理家庭房产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证据以及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关系。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秉持诚信原则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提出不合理的诉求而导致败诉的风险,从而保障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才能做出专业精准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竭尽全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