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美景虽浪漫

但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行为

还要小心美景变“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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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

在“冬季行动”中

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12月9日,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凤阳镇某村有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接警后,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满载烟花爆竹的面包车停放在一民房门口,经现场清点,共有47箱烟花、25盘爆竹,司机不知去向,经过民警调查,锁定司机为宜春籍袁某,民警依法将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涉案烟花爆竹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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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为牟取非法利益,12月9日,违法嫌疑人袁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从宜春市寨下镇购买了烟花爆竹,用自己的面包车运输至凤阳乡某村一民房准备销售,后被警方查获。袁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袁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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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分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