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误将货款转至其他公司账上,银行却以该公司欠贷款直接划走”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12月9日,有媒体报道,陕西渭南,男子给供应商支付50万元货款时,因财务操作失误导致误转到另一家曾经合作过的公司账上。可钱到账后,却立即被银行划走了。男子找到银行时,银行却声称收款公司欠银行贷款,其只是行使抵销权,其无返还义务。男子索要无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那么男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据了解,雷先生经营一家公司。两年前,雷先生与徐先生达成了合作协议,由徐先生经营的公司向雷先生经营的公司提供商业服务。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当天,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合作协议并各自盖上了公章。徐先生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雷先生指示公司财务给徐先生的公司账户转50万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财务转账时却将钱转到另外一家曾经合作过的公司账户上。财务得知出错后,立即向老板雷先生汇报。可雷先生找到收款方公司的经营者后却被告知,50万元已经全部被银行划走了。起初雷先生还不信并报警求助。可民警介入调查后却证实了这个说法。原来,实际收款方欠银行贷款100万元,而且已经逾期,所以这个账户只要有钱到账,秒没!
得知事情原委后,雷先生立即找到银行,并要求银行返还50万元。但银行认为,他们从欠款账户上划钱走是有合同依据的,雷先生应该去找收款公司要钱去。收款公司要是有钱还,就不会欠银行的贷款了,雷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立即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收款公司在银行既开设储蓄账户又进行贷款。其与银行实际具有储蓄和贷款合同两层法律关系,双方互享合同权利。收款公司与银行约定的抵销权,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的扣款行为表面上合情合法,但是,这50万元并非是属于收款公司所有,因此,银行行使其抵销权,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前提条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收款公司与银行约定的抵销权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银行系统对贷款人行使抵销权也有专门规定,但是,该约定和规定对雷先生所经营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支持雷先生的诉求,判定银行要将50万元还给雷先生。
可银行不服提出上诉:50万元是雷先生主动转到收款公司账户的,不当得利人是收款公司,贷款合同可以证明银行有合法债权,且一审也已经认可银行有权行使抵销权,故其无返还义务。即收款公司欠银行的钱,双方签贷款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当贷款方逾期时,银行就有权将钱划走用于抵债,贷款方至今还欠银行50多万元本息。雷先生应当要去找收款公司索要误转的钱款,银行与雷先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雷先生提交的合作协议,可以证明其是为履行合同约定向徐先生经营的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基于其与实际收款公司的约定将该50万元划扣的行为,对雷先生而言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划扣行为给雷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属于不当得利。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