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侵权人理应进行赔偿,但若是受害人本身就患有疾病,这部分的治疗费用又该由谁买单呢?

下面,让我们跟随仙桃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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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老吴驾驶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相撞,造成小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老吴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老吴驾驶的无牌无证两轮电动车,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其未购买任何保险。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至仙桃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余元。后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出小李患有某先天性疾病,治疗该病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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痊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老吴赔偿其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及各项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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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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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应侵权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老吴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根据小李提交的在仙桃某医院治疗的相应证据,对要求老吴赔偿600余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根据住院病历,小李所患疾病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并非由外伤导致,该疾病并非由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亦未因此进一步恶化,故对要求老吴赔偿其在武汉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考虑到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酌情支持100元

综上,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老吴赔偿小李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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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李的先天性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治疗该先天性疾病的各项损失不应由老吴承担,但如果其先天性疾病因交通事故而恶化或直接导致损害,老吴则应当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能因伤者自身存在疾病,简单的扣减或增加侵权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聚焦于事故本身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及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考虑。这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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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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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