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六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规定,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二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惩戒办法》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此外,《惩戒办法》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惩戒对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对于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郑翔表示,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惩戒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叫转接设备、推广引流、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学习强国”记者孙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