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公职人员涉酒驾身亡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本应是生活常态,但屡屡有人以身试法,侥幸心理的背后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劝酒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照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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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
酒友醉酒后死亡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的酒友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同饮者赔偿,同饮者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受害的酒友的损失呢,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呢?
过度劝酒的行为是引发后续注意义务的前提,同席者,特别是组织者对于席间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不会因为没有过度劝酒行为而当然免除。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并不是所有同饮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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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一:大家一起喝酒,互相过度劝酒,事后各自离开的责任认定。
过度劝酒(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灌酒),是指在席间通过语言、行为等刺激、强迫对方喝酒的情节。如果同饮者明知对方有身体疾病还灌酒导致对方病发受损的,或者同饮者特别是组织者在散席后明知饮酒者已醉酒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还放任其行为最终造成意外发生的,均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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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二:大家一起喝酒,相互没有劝酒行为,同席者看到有人喝多了还及时进行了提醒,事后发生意外的情况。
如果参与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及时且有效的劝阻,事后或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参与者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此时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当考虑让参与人员少承担赔偿责任。这类责任不属于惩罚性赔偿,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付的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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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三:同席者在席间没有劝酒行为,受害人因个人原因导致散席时有醉酒情形,同席者特别是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
由于受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虽然已醉酒,但也不能免除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责任。其他同席者,特别是组织者在此时应当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如果放任其自己回家,最终导致发生意外的,同席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更重。酒席上提前离开的同席者,在席间没有劝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类同席者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有些聚会在开席前会签订一个免责声明,即大家喝酒助兴,互不劝酒,如果出现任何后果自行负责,同席者互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声明在同席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也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篇作者:张婷法官,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在民事侵权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合同纠纷类案件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作者简介
主编:付晓雷
前北京某法院法官,现律师、仲裁员、北京百恩小额借贷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快手抖音等百万法律粉丝达人。专注强制执行业务,对法拍房、不良资产业务精通。
副主编:国培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主持人、新闻评论员,曾任法治进行时主编、《五星夜话》制片人、《锐观察》制片人,曾多次获得中国新闻奖,中国法治新闻奖,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学院客座教授,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
内容简介
主编在快手、抖音开直播遇到大量法律咨询,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常识吃了亏。主编将直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后,邀请了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学者一起撰写本书。为了让普通大众能读得清楚、看得明白,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力求实用。全书分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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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