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的不起诉决定书
春树律师为窦某撰写的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及办案检察官:
您好!
我们受窦某某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后,认为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值得商榷,并认为窦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本无罪辩护意见,希望采纳并对窦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窦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总体意见
辩护人首先认为,尽管窦某某存在上访行为,但其事出有因,是因为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被迫依据我国《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信访活动,其信访活动是为了维护权益,并不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在案卷中,窦某某写了保证书,但仅仅是对不再进行信访的保证,并不代表其认罪认罪认罚,并且从写了保证书后,窦某某并没有再次信访,也没有越级上访,因此,仅以此前窦某某的信访行为要将其治罪,是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因为窦某某的行为没有上升到用刑法来将其定罪的标准!
综上,希望检察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没有一个人的家人遭受不公之后,他会无动于衷,更有甚者窦某某家人的遭遇还关乎人名。具体意见如下:
第二:窦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到本案,窦某某的所有行为都没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从客观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对象和社会公共秩序,即对所加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往往表现为“见谁打谁”、“看谁不顺眼就打谁”。再具体到本案,窦某某仅仅是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按照我国《信访工作条例》和《宪法》的规定进行信访,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因此窦某某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窦某某在本案的行为看,窦某某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风马牛不相及!因为从主观意愿上看,窦某某因其妻子医疗纠纷一事没能得到其想要的处理结果后,心理产生变化,多次上访其意图就是维护合法权益,其行为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及侵犯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亦无无目的性故意闹事或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从客体看,窦某某的行为仅仅是针对侵害其妻子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映,辩护人认为,窦某某有权依据我国《信访工作条例》、《宪法》第27/35/41条之规定为自己的妻子维护合法权益,窦某某并非是“随意殴打他人”,也不是为了耍威风、寻求刺激。
最后,从情节和危害结果看,窦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综上,窦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便违法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无须用《刑法》第293条对待一个因医疗损害逝去妻子的男人!
第三:窦某某案存在并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窦某某利用信访维护权益继而被刑事拘留、逮捕并被审查起诉,从辩护人的视角来看,其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
尤其是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其信访的经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写下了保证书息诉罢访,并且窦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再没有信访,说明窦某某已经痛定思痛,结合窦某某仅仅因为其妻子逝世而维护权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更应当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对其不起诉处理。对窦某某作出不起诉,也符合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故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窦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关于窦某某案的思考:法律与情理的权衡
在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为维护妻子权益而四处奔走的丈夫。窦某某的上访行为,实则是权益得不到维护时的无奈之举。他的行为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信访本就是公民反映诉求的合法途径,窦某某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进行信访活动,目的是为妻子的医疗纠纷寻求公正的处理结果。仅仅因为信访就将其定罪,显然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窦某某的行为与之相差甚远。他没有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或起哄闹事等行为。他的行动仅仅是针对妻子医疗纠纷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映,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非为了满足不正常的心理需求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辩护人坚持认为窦某某案存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他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被视为犯罪。他归案后如实陈述信访经过,积极配合调查,还写下保证书息诉罢访,取保候审后也再未信访。这充分说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
我们应该看到,窦某某是一个因妻子医疗纠纷而陷入痛苦的普通人。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个案件中,对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司法精神!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后的情理。对于窦某某这样的情况,不起诉不仅是对一个个体的公正对待,更是向社会传递出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信号。希望检察院能够慎重权衡,作出不起诉窦某某的决定,让法律的公正与人性的关怀在这一案件中得到完美的结合。
综上,辩护人坚持认为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对其不起诉处理。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