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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山西人赵某在江苏无锡市一家超市购买了4瓶53度的贵州茅台酒,总共花费7480元。然而,赵某发现这4瓶酒竟然是假茅台,随即找到超市老板丁某某理论,要求十倍的赔偿。

丁某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说这批茅台酒是一个名叫 “小杨”的商家送的货,自己并不知道是假酒。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意给赵某做退货处理,然后他再去找小杨退货。

赵某当然不同意。丁某某被逼急了,便说:“随便你怎么去投诉!就算茅台是假的,但酒是真的!不是假酒!”

见对方不愿处理,赵某便将超市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的调查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赵某并非首次进行此类诉讼。仅在江苏省范围内,他就已经提起了13起类似的诉讼,其中12起都是因为买到假茅台酒,总消费额超过16万元,涉案假茅台有9箱,索赔金额达到163万元之多。

显然,赵某是在知假买假,并以此牟利。

但赵某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是消费者,就算知假买假,也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况且,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在为全社会办好事。他之所以能够多次购买到假酒,就说明市场上真存在假酒啊。如果市场上没有了假酒,他自然就不会买到假酒并索赔了。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当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牟利。赵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赵某购物款7480元,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网友纷纷发言:

• 网友A:虽然赵某的行为有些过分,但也不能否认他确实是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售假者更应该付出代价,而不是让知假买假者背锅。

• 网友B:消费者不应该被贴标签。既然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权利,那么即使是知假买假者,他们也是在用自己的方式维护市场秩序。事实上,售假者的行为,才更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

• 网友C: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知假买假并以此牟利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我的意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费者确实不该被贴上不同的标签,分别对待。

社会上存在着一大批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群体,有些人也确实是打擦边球,甚至违法打假。比如,有的人专门先购买好食品,等过期后,混进超市里重新购买,然后用过期食品冒充刚买的,进行索赔。这种行为,显然不是知假买假,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将这类行为划归消费打假行列,而应划归违法犯罪行列。

但是,不能因为个别打假人员的违法犯罪,就否定其他打假人员对社会的净化。

打假人员,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牟利,是无可厚非的。正因为有利益驱使,他们才更有动力去打假。不能指望人人都做只付出不要回报的圣人。客观上说,打假人员对市场假货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如果市场上没有假货了,他们无法牟利了,自然也就不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了,不是吗?

对此,你怎么看,不妨评论区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