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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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租”手机业务悄然兴起,这样不仅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还款,缓解经济压力,但也导致了部分年轻人为了“面子”而“超钱消费”。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日,刘某(承租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某科技公司(平台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租赁iPhone15 256G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商品价格6899元,租金8139.52元,留购价款1元。共分6期支付,每期1356.59元,起租日为2023年11月3日。合同中约定:“……若刘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且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视同刘某违约,租赁物将直接由租转售,届时刘某同意无条件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将涉及本合同的租赁手机邮寄给刘某,刘某于2023年11月5日签收了该商品。2023年11月30日,某融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债《战略合作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科技公司并以短信方式通知了刘某。刘某在支付了3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所欠手机租金、留购价款共计4070.7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被告刘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被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某融资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某科技公司并依法通知了被告刘某,则原告某科技公司取得了该公司所享有的权利。现原告某科技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4069.77元、留购价款1元,共计4070.77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许多年轻人看重网络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但也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借此机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在享受手机租赁等新型消费模式带来的便利时,请务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正规平台、正规渠道进行消费的同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分期款项,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或因一时冲动、虚荣心作祟而陷入法律纠纷,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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