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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

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李某某离职。离职后,李某某却发现,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没有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在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李某某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公司在李某某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

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双方事后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院还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李绪青提醒企业,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要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