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11月15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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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适用现状及立法完善
【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14期
【作者】赵爱玲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产生背景、反悔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社会实际,对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实践探索及适用现状展开详细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立法的设想,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有效实现。
【学习总结】
1.内涵与法律性质:消费者反悔权指商品消费者享有的无条件取消购买商品或预定服务合同的权利,具有单方面享有、法定权利、无条件行使的法律性质。
2.产生背景:消费者反悔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起源于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
3.立法完善建议:
- 扩大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包括固定场所交易与上门交易。
- 合理设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期限,建议为十二天。
- 完善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制度,包括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诚信记录。
- 明确界定反悔权滥用情形,防止权利滥用。
02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
【来源】《学术探索》2016年7期
【作者】段媚媚
【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能够让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后的一段期间内,重新审慎地思考自己先前所做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受其约束。
目前学界多从民法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展开研究,认为它是一种形成权。而本文认为基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地位等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反悔权作为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更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展开分析,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公私法兼具的经济法权利。
【学习总结】
1.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消费者反悔权允许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重新审慎地思考自己先前所做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受其约束。
2.法律属性的争议:有三种主要学说,即合同撤销权说、合同解除权说、冷却权说。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反悔权是一种形成权。
3.消费者反悔权的的性质:作者认为基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地位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反悔权更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反悔权与消费者的身份紧密相关,是基于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身份由法律特别赋予的权利,强烈要求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保障其实现。
03 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1期
【作者】吴林昊
【摘要】现有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解往往是从传统民法教义体系出发,将其理解为解除权或撤销权。作为伴随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新兴权利,如果一味地将反悔权归入传统民法体系,很有可能忽略其带来的真正价值。从精细的法律经济分析和平台的角度理解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发现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根基并不在于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反悔权也并不是仅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两方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取舍的、作为人权的消费者权利,而是依赖于平台实施的、在平台主导下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三方关系的经济手段。基于此,可以尝试反思以"弱者保护"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架构,重新审视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以适应新的消费时代。
【学习总结】
1.消费者反悔权的新理解:文章指出,消费者反悔权不应仅从传统民法教义体系出发理解,而应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影响,将其视为一种经济手段,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三方关系。
2.平台的角色:平台的交叉补贴机制和网络效应为反悔权提供了基础,并且平台也是消费者反悔权所涉及的重要主体。
3.法律经济分析:反悔权可能通过损害小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
4.消费者保护目标的再审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架构基于“弱者保护”的理念,但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消费者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一的弱者。消费者保护的目标应适应新的消费时代,不再单纯侧重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者”,而是应更全面地考虑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5.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式转变:消费者保护法应从以私力救济、事后责任规则为主导的民法范式,转变为以公共执法、事前规制规则为主导的经济法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