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吴某辉以190万元的价格从胡某华处购买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某村多个山场上的林木,其中部分山场上的林木未到采伐年限。2017年11月,吴某辉雇佣他人将未到采伐年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与其他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一并砍伐。经鉴定,无证采伐林地面积为19亩,林木立木蓄积量为73.599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立木蓄积量为17.8993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积量为55.7004立方米)。吴某辉将砍伐的林木用来铺路或出售,得款2万余元。
2018年11月21日,吴某辉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吴某辉违法所得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辉又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并自愿认购了福建省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计4万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2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碳汇在减少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本案系探索通过认购碳汇的模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标志性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原则,主动对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要求,融入当地“一元碳汇”创新品牌,以“生态司法+碳汇”作为切入点,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产品,对其造成的林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积累营养物质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补偿,并替代性修复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该案成功探索了司法审判领域落实“双碳”工作要求的新途径,丰富了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目前,福建省顺昌县类似案件中已有50个被告人认购了碳汇共计52万元,为顺昌县11个乡镇的27个脱贫村集体带去碳汇收入,脱贫村集体又将碳汇资金用于河岸绿化、生态公园建设、饮用水设施改造等生态环境提升项目,形成了“破坏者赎买—保护者收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不仅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还向社会公众树立“保护者获益 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促进林农增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同时,也从根源上减少了毁林犯罪的发生。
【文书索引】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3月12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