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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会组织与某幼儿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某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操场),并于同年4月将该塑胶跑道(操场)投入使用。塑胶跑道(操场)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某社会组织在获知该情况后,要求该幼儿园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操场),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6月23日,某幼儿园开始动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现已全部拆除,并铺上草坪。

某社会组织与某幼儿园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共同积极推进某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内塑胶跑道(操场)的拆除工作,并已实际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依法确认某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某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

【典型意义】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司法保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防线。本案是全国首例由“塑胶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调解,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环境和大气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了对生态环境及时保护的功能;确认某幼儿园以公益捐款来承担社会责任,捐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为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原则,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告知书,推动了案件以外的多家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操场),以一案审判解决数案问题,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校园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北京市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幼儿园排查整改校园环境,停止使用有异味的塑胶跑道(操场),促进了科学合理的学校操场环境评估标准的制定,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

【文书索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10日)

九、李某萍、卢某辉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萍、卢某辉与隔壁邻居谢某存在纠纷。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宁静生活。经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房屋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居委会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崔某生认为李某萍、卢某辉故意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家人正常学习生活,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本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生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生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裁定李某萍、卢某辉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并提示如果继续扰民可能会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某萍、卢某辉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再制造噪音。鉴于在法定期限内,李某萍、卢某辉未申请复议,崔某生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禁止令,解除对李某萍、卢某辉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行为的禁止。

【典型意义】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是守护百姓宁静和谐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行为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引发周边群众投诉,因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街道办、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行政执法部门亦无从介入。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明令禁止噪音扰民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了潜在污染者,也为处理邻里关系、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生效裁定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

【文书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4月14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行保1号禁止令(2022年4月14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行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年5月19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