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出差是许多员工会经历的事情。然而,江苏南京的徐先生却因为出差归来后的行程安排,与公司产生了严重的纠纷,甚至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最终对簿公堂。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起因:出差后的行程引发争议
2021年7月,徐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其工作需要经常到全国各地出差进行设备维保等工作。2023年4月,公司在审查徐先生以往出差行程时,注意到他在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返回。但公司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徐先生在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就已结束工作回到酒店附近,且次日下午两、三点回到南京后直接回家,而这一时间段属于工作时间。
公司认为,徐先生结束工作后未当日返回,且次日上班时间直接回家,违反了公司规定,构成旷工。公司与徐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2天(含2天)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手册也有类似条款。于是,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
仲裁与起诉:双方各执一词
徐先生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公司则提出反仲裁请求,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工资和出差补贴。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徐先生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
公司方坚称,徐先生多次出差完成工作后不当日返回,次日上班时间直接回家,利用出差机会旷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而徐先生一方表示,其出差行程经客户同意和单位管理人员批准,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出差返回必须立即回公司,自己行为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公司属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当日是否应回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出行方式,在符合报销制度前提下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劳动者有生理休息等正常需求,徐先生5点多完成工作次日返回合情合理。
同时,多数公司对出差和在单位工作员工实行不同考勤方式,员工出差多日返回后回家符合人性化管理。而且徐先生出差行程经公司审批,公司此前未要求其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或出差回来先回公司报到,事后突然认定旷工不妥。法院指出,公司若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及时提醒,经提醒仍不出勤才可解除合同。
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及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善意原则,和谐用工关系需刚性制度与人性化管理并重。这一判决也为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都能有更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