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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荣飞,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 | 《行为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基底性诠释》代后记

首先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切莫只看到本书的目录即作出“不过是我国传统要件体系的旧调重弹而已”之断言!这其实是一套与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风格迥异的理论体系,也是一套从根底上颠覆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体系!这种颠覆性奠立在对“犯罪是行为”这一刑法学最根本命题中的两大基本范畴——“行为概念”与“犯罪概念”界说的基础之上。对行为概念的把握能够为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提供架构依据,而对犯罪概念的把握,则能够基于犯罪的价值本质(犯罪所具有的独特消极价值)——侵犯了作为整体的其他部门法制度或者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揭示出犯罪的事实本质(犯罪所具有的独特构成事实)——罪过之意志因素,进而基此择定整个犯罪论体系赖以维系的核心支柱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实现有效打击的着力点。职此之由,犯罪的价值本质与其事实本质通连,刑法之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贯通,由此所导致的是对犯罪构成核心要件认识上的根本性转变,即,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应当是主观要件,而非中外刑法学之绝对主流理论所认为的是客观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这一认识上的根本性转变一旦成立,那么其对于整个刑法学科所具有的意义,甚至不亚于天文学中人类对太阳系中心的认识由“地心说”转变为“日心说”!

在天文学发展史上,人类对天体运行规律的认识,地心说(又称为“天动说”)在长达近2000年的历史长河中占据着统治地位‍,而“本轮-均轮”模型又是地心说中居支配地位的认识。该模型认为,地球居于宇宙的中心,天体运行的数学机制是,它们在一个个大小不等的被称为“本轮”的圆周轨道上做匀速转动,而本轮的中心又是在以地球为中心的圆周轨道(称之为“均轮”)上做匀速转动,天体的运行因而是在本轮与均轮上运动的组合,由此造成了天体到地球之间距离的变化。因不同观测数据的出现,以托勒密为代表的天文学家们不断地对该模型进行改进和调整。但由于存在根本性的认识错误,以致无论对该模型做怎样的改进和调整,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天体运行规律的问题。正如美国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所指出的,“本轮-均轮方法因为设计精巧,适应性强,结构复杂,功能强大,在科学史上直至近代之前一直无出其右。在它最发达的形态中,组合圆体系是一项令人惊叹的成就。但是它从来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实际上,“托勒密体系还有很多变种,其中一些在预测行星位置方面达到了相当的精确性。但这种精确性的取得总是以复杂为代价——增添新的小本轮或相当的装置——而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只能为行星运动提供更好的近似,而不能最终解决。体系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没能彻底经受住更精密的观测的检验,这种失败,再加上概念经济性总体上的消失,最终导致了哥白尼革命”‍。‍

愚以为,以客观要件为核心的中外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像极了地心说时代的本轮-均轮模型。正如太阳乃因太阳系中的其他天体均受到其引力的束缚而成为太阳系的中心(核心)一样,人的行为之客观在事实上即受到其主观的支配制约,依据常识可知,居支配制约地位的构成事实当为核心,因而在作为行为构成类型的犯罪构成中,犯罪主观要件才应该是核心要件。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中外主流刑法学理论反其道而构建了以居被支配制约地位的客观要件作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这难道不就是“刑法学中的地心说”吗?并且还可以看到,为了克服这种认识上的根本性错误,以德日阶层体系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创造了异常纷繁复杂、艰深晦涩的理论和学说。但正如依据地心说不可能知道地球自身在太阳系中的真实地位以及不可能真正解决天体运行规律的问题一样,这些刑法理论和学说无一能说清道明作为其所谓核心要件的客观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如若严格遵循这样的体系,甚至面对极其简单的问题都会陷入到巨大的解释困境中。此外,一如信奉地心说的天文学家们并没有认识到复杂的本轮-均轮模型是由于地心说本身的错误所造成的,从而前赴后继地热衷于对该模型做不断的改进和调整,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的奉持者们同样应该是未意识到体系的纷繁复杂是因为体系以客观要件为核心所致,使得他们也毅然决然地投入到了为使这一有着根基性错误的体系能够自圆其说实则不可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研究中。由此可见,以德日阶层体系为代表的以客观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活脱脱就是天文学地心说时代的本轮-均轮模‍型。

面对因核心要件定位错误所导致的整个刑法学科体系的极度纷繁复杂,洞察问题根本的我国刑法学家陈忠林先生发出了刑法学亟需经历一场哥白尼式变革的呼唤,他疾呼道:“以德国犯罪构成理论为代表的理论体系极大地误导了为数众多国家的刑法学理论,在对犯罪构成核心要件的认识上,真切地希望看到我国的刑法学者能够克服这种认识上的根本性错误,完成由客观向主观的转变!”(讲座语)。当然,要真正完成这场重大理论变革,必须发现“刑法学中的开普勒定律”。窃以为,完成这场刑法学理论重大变革的“开普勒定律”除了包含(I)“人的行为之客观在事实上即受到其主观的支配制约”这一常识外,还有(II)准确把握犯罪的概念,即准确把握犯罪的价值本质与事实本质,(III)由此揭示其间所存在的内在必然联系,进而实现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之间的贯通(此一定律甚至堪称“刑法学中的万有引力定律”)③。如若的确成立,那么将会如开普勒定律彻底摧毁地心说那般,基此也能够从根底上颠覆以客观要件为核心的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这种颠覆所带来的极大理论顺畅正如本书内容所展示的,刑法学中歧见纷呈、莫衷一是的系列重要问题,譬如,定罪的实质根据问题,迄今未见有研究者说清道明的行为成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低限度要求或谓“最大公约数”(也即中外主流刑法学理论所认为的作为犯罪论体系核心的犯罪客观要件或客观的构成要件)到底为何的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及判断标准问题,犯罪终止形态中的处罚形式预备犯是否具有合理性、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存在范围、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界限、着手的标准、既未遂的界分标准等问题,共犯的处罚根据及成立条件问题,罪数标准问题,刑法及刑罚的目的、国家刑罚权的根据、刑罚功能之根据以及刑事责任之根据与范围问题,刑法典到底是应该采取刑罚单轨制立法模式还是应该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制立法模式的问题,如此等等,均可在这一根本性的认识转变后获得简洁明快、一以贯之的合理破解。此外,中外传统刑法学理论中诸多难以化解的理论对立,也能够在转变后的体系中化解彼此之间的对立而实现统一,例如,在本理论体系中,便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也谓“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统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支柱、核心要件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实现有效打击的着力点三者的统一,还有刑罚的报应与预防功能以及预防功能中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等等,故可谓构建了一个刑法学理论的“统一场”。面对陷入重重困境而不能自拔的中外传统刑法学,愚亦深切地感受到,刑法学亟待革故鼎新、经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

不过,尽管如此,对于这套理论体系的命运,在我大体完成本书的构思而尚未落笔行文之时即已预见,那便是,会被我国绝大多数的刑法学研习者不假思索地断定为:这是早就应该被扔进故纸堆里的赤裸裸的刑法主观主义!无论我提供了何等充分的理据否定该指责,都注定是徒劳的,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已经预见到这套理论体系的如此命运,为何还要浪费时间精力和油墨纸张去撰写这样的专著呢?我的回答是:对刑法问题探究所抱有的那份执着与热忱!在“论文至上、专著边缘化”的时下学术评价体系中,仍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心地去撰写不受待见的专著,若非有源自内心深处的那份执着与热忱不能为也。兼之当需要另外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匡正一门学科所存在的根基性错谬时,也绝非几篇论文就能够解决。故在往后的学术生涯中,我仍将带着那份执着与热忱在本书研究的基础上把主要精力放在相关专著的撰写上,哪怕最终的读者只剩自己,也依然会自娱自乐地写下去。因此,您若有意翻阅拙著,就已是我意外的荣幸,而若是能和您产生些许共鸣乃至愿相与切磋琢磨,则是莫大的荣幸!

最后还有一个恳求是,书中的内容若是对您或者您心目中的某神圣的理论、学说或人物有所冒犯的话,那么在此向您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见谅!您就权当是无知无畏者贻笑大方的痴言妄语‍吧。

注释:

①地心说起源甚早,最初由古希腊米利都学派形成初步的理念,而后古希腊数学家、天文学家欧多克斯于公元前4世纪提出了以地球为中心的同心球理论,后又经亚里士多德、阿波罗尼奥斯和希巴克斯等的完善,地心说体系的标准化最终是由古希腊数学家、天文学家托勒密于公元2世纪完成。日心说同样起源很早,最先由古希腊天文学家阿利斯塔克斯于公元前3世纪提出,但该说一直难以为绝大多数的古人所接受,直到16世纪哥白尼创立日心说,方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后德国天文学家、数学家开普勒根据丹麦天文学家第谷的观测资料,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而牛顿则于1687年在他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基于其万有引力定律在更广义上严格证明了开普勒三大定律,由此彻底解决日心说问题。

②[美]托马斯·库恩:《哥白尼革命:西方思想发展中的行星天文学》,吴国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2页。

③鉴于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之间实现贯通所具有的根底性颠覆力量以及将带来的刑法学理论的“统一场效应”,窃以为,这一论证如若的确成立,那么,甚至称之为“刑法学中的万有引力定律”也不为过!当然,该论证到底能否成立,还有待刑法学界以及刑事司法实务界的严格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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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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