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在查看证据后,如果认为询问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仅从询问笔录的记载内容又无法还原当时询问过程的真实情况,则需要通过调取询问的录音录像来证实整个案件情况。询问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常见的情形如下:

一、未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询问

《公安机关办案“四个一律”》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上述规定要求,民警询问嫖娼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如果民警询问嫖娼人员未在办案区,则严重违反规定。

二、一人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上述规定要求,民警询问嫖娼人员,人民警察不少于二人。如果民警询问嫖娼人员人民警察少于二人,则严重违反规定。

三、询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上述规定要求,民警询问嫖娼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如果民警询问嫖娼人员时进行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则严重违反规定。

四、未让嫖娼人员阅读、核对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上述规定要求,询问完毕后,应当让嫖娼人员阅读、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民警询问嫖娼人员时未让嫖娼人员阅读、核对询问笔录,则严重违反规定。

五、结语

如果询问过程存在以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则嫖娼人员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以还原询问过程的真实情况。如果询问录音录像证实询问过程严重违法,则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嫖娼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会被撤销。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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