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推进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守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底线,根据全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房屋体检工作,在我市构建房屋大安全意识体系,房屋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安全责任意识得到强化,形成浓厚的房屋安全氛围。以房屋体检为突破口,对试点区域房屋开展体检,强化体检、鉴定、维修改造的工作闭环,形成具有沈阳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房屋定期体检示范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协同发力,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全过程多渠道宣传房屋安全定期体检的重要性,提高居民安全意识,筑牢房屋安全管理坚实防线。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谨细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广泛普及房屋安全相关规定。推动房屋安全排查和定期检查常态化,强化巡查发现机制,遵循行业标准规范,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有效。
三是坚持专业路径,分类管理。将专业化定期体检和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相结合,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房屋安全体检,精准评估房屋状况,明确体检结果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强化房屋安全隐患分类治理。
四是坚持区域先行,稳妥推进。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分段实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区域开展房屋安全定期体检,不断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力争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现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问计于民。结合先期推行地区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坚持问计于民,切实将征求民意贯穿房屋体检工作全过程。
三、组织机构
成立沈阳市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区参照市级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
四、工作内容
(一)体检范围和对象。城镇房屋定期体检范围暂定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多业主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经营性自建房。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城市更新工作,选取城市更新试点为城镇房屋体检工作试点。
(二)体检内容和指标。按照住建部《城镇房屋定期体检技术导则(试行)》,房屋体检内容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其中安全性为必检项,内容为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及玻璃幕墙等重要部件,以及相互之间的连接情况等。适用性和耐久性为可选项。
(三)体检频次。多业主住宅房龄超过25年的,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公共建筑房龄超过25年的,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经营性自建房用作经营前应进行一次体检,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房龄超过25年的,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同一房屋涉及多种混合用途的,体检频次按照从严标准执行。自然灾害发生后或房屋发生安全事故后主体结构安全可能受到影响的房屋应及时开展体检。
(四)体检经费(包括鉴定和修缮经费)。
1.体检经费。对于公共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体检经费原则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对于多业主住宅,体检经费由房屋养老金或政府公共资金统筹支付。
2.鉴定和修缮经费。对于公共建筑、经营性自建房,鉴定和修缮经费原则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对于多业主住宅,有住宅专项维修等资金的,鉴定和修缮经费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等资金支付;没有住宅专项维修等资金的,鉴定和修缮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没有产权单位的,鉴定和修缮经费由属地政府代为承担。
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养老金等多渠道经费保障,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保障机制。
(五)体检机构和体检方法。房屋体检活动由具备工作场所、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体检机构承担。房屋体检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建筑工程检测资质,具备固定的办公实验场所、必需的专业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法定人数。房屋体检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体检机构应按照住建部《城镇房屋定期体检技术导则(试行)》开展体检工作,体检结束后,应在15日内出具体检报告。
(六)体检结果及处置。体检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类。体检结论为通过的,可继续正常使用;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根据体检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修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依据体检报告建议进一步开展安全鉴定或采取加固、拆除等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其中,可能为危险房屋或因所采取的处置措施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七)建设房屋定期体检信息系统。按照全国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城镇房屋定期体检业务系统,收集汇总房屋建筑和定期体检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效能。
五、推进计划
(一)启动阶段(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确定试点区域,开展宣传动员,深入做好专项培训,并进行房屋情况摸底及经费测算,推动房屋定期体检工作落实。
(二)实施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积极有序开展房屋体检工作,形成“一楼一册、一房一档”的模板化台账,实现清单化、项目化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三)提升阶段(2026年1月1日以后持续开展此项工作)。持续开展房屋定期体检工作,形成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制度沈阳模式。
六、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负责牵头组织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强化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抓好房屋定期体检工作。加强体检结果分类处置的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房屋定期体检工作,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定期体检政策知识,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工作实施。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检测机构库并进行公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建筑等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登记予以撤销。
市自然资源局:对体检不通过的房屋,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处置的,探索采取暂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措施等。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屋体检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犯罪的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房产局制定城镇房屋定期体检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市数据局:负责在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设上提供必要的数据共享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局、审计局、体育局、信访局、统计局、营商局、医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其他行业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有关责任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建筑和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定期体检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本地区房屋定期体检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提出重点任务,确定时间节点,高效推进房屋体检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试点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定期体检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人、财、物保障,切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辖区内城镇房屋定期体检计划实施、检后隐患治理、危险警示标识设立、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安全体检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房产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抓好房屋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强化体检结果分类处置的监督检查。加强房屋利益相关方联动,调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体检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发挥各方积极性配合房屋体检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参与房屋体检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社区场所,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广泛宣传房屋定期体检政策知识,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每月报送工作进度成效及工作建议。市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开展全过程监督指导,组织督查检查,研究解决问题,共同推动房屋体检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