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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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2024年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

近日,省法院筛选了2024年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其中事例5个、案例5个)予以发布,宜春法院事例入选。

典型事例

宜春中院构建“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情况

近年来,宜春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宜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创新突破的要求,结合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实际,出台《关于加强锂电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构建“四全一多”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锂电新能源产业实施全范围、全链条、全方位、全流程及多形式保护,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举措

一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范围保护。充分利用宜春中院独特的“府院联动工作联络处”“法企圆桌会”等机制,主动对接锂电产业园区管委会,向近百家锂电新能源企业发放编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等法律资料。在辖区锂电企业较多的市经开区、宜丰县、万载县设立了4个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促进锂电新能源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范围。

二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围绕锂电新能源上中下游产业链,开展针对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针对锂电新能源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较多的特点,与市经开区联合建立锂电新能源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在市经开区管委会举办60余家锂电企业参加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有效帮助锂电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累计走访10余家锂电新能源行业头部、大型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30余人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10余个,多起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与市市监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建立锂电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及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不断完善锂电新能源产业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的诉调衔接机制,引入行政机关参与调解侵犯知识产权纠纷14起,形成了司法与行政保护合力。定期组织召开公检法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商讨处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行为,近两年来共召开了6次联席会议。今年9月份与市市监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宜春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利用各地矛调中心调解资源,整合优势开展调处工作,今年共通过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上百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全域服务,知识产权纠纷基本实现线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询等。积极兑现胜诉企业权益,充分运用宜春中院创设的“惠企快执中心”,督促侵权人主动履行义务。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件执行系列案通过“惠企快执中心”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五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多形式保护。坚持锂电产业知识产权“严保护”,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共5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好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快保护”,对涉锂电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符合简案标准的按简案快审,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对权利人的快速救济。坚持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提级管辖9件知识产权案件,助力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宜春中院根据当地锂电新能源产业经济发展特征,聚焦锂电企业发展司法需求,构建锂电新能源产业“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实行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全范围保护,构建上中下游全产业链条各层次全方位保护,实现从审判到执行全流程、闭环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服务机制,有效激发锂电企业创造力,助推当地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对孕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江西高院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

近年来,全省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多发、频发,涉诉金额虽然较小,但“小案件”关涉“大民生”。省法院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住建部门、政府街道办、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基础上,筛选了全省法院15个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宜春法院2个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一

未经法定程序业委会不得随意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黎某等诉某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等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2月12日,某小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下发公告,载明小区于2022年12月2日开始采用书面征询、授权委托等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部分业主参与了表决,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4月5日,某小区业委会发布通告,载明在社区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业委会及业主代表进行评审和比较,并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某物业公司为本次物业选聘招投标中标物业服务企业。4月13日,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原告黎某等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有效讨论和表决的情形下,作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及聘任某物业公司为小区内新物业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均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履行法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程序,在表决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表决程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82341.16平方米,未达到案涉小区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即82907.53平方米以上。同时,某小区业委会选聘某公司为新物业服务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故对黎某等人主张撤销某小区业委会作出的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及聘任某公司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某小区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小区内物业服务质量与全体业主生活居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应由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按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实践中,由于业主的表决程序需组织众多业主进行投票,流程较为繁琐,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程序正当性是决议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表决程序,坚决维护业主权益,对业委会违反法律规定,不当行使职权的决定进行否定性评价,为维护小区公共管理秩序提供了价值引领。

典型案例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因建设单位破产而失效——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321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商汇小区项目由某开发公司分阶段进行开发建设。2013年8月,该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之后,某开发公司陆续售出800余套小区房产。2015年,一期项目基本竣工,部分业主办理入住。2016年,小区项目因某开发公司资金断裂而出现建设延期。2019年8月,丰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某开发公司破产重整。2023年,经政府支持重新招商,新的投资公司进驻后,该商汇小区项目继续施工建设。因小区设施不齐全、新老建设工程尚未完全衔接、物业服务质量低等原因,小区300余户业主以原建设单位已破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等为由,拒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收无果后将3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业主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调解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原建设单位某开发公司已破产重整,前期物业服务的效力依然及于全体业主。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小区业主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建设单位破产”“物业服务质量差”并不能成为业主否定合同效力、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后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调解协议,3位业主当场交清物业费欠款。事后,小区其他300余户业主,大部分也参照该案结果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现象屡见不鲜。如何妥善处理开发企业破产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障社会民生尤为重要。本案中,建设单位破产后前期物业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如何履行便是该背景下的一个典型问题。法院生效裁判依法确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因建设单位破产重整而失效的规则,指出小区良好环境和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亦需要全体业主积极配合、按时交纳物业费。同时引导小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纠纷可以采取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依法维护权利,有利于社区诚信、和谐。

感谢大家对宜春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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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