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王幼柏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10年2月认识,彼时李女士26周岁,王先生28周岁,李女士独自经营一家一人独资公司。2010年10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之后,王先生和李女士一起经营这家公司。
2012年10月,李女士在广州天河区购买了房产一套(下称“天河区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双方于2013年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这几年,因为经营公司的理念不同,双方矛盾越来越多,分歧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先生以“共有权确认纠纷”另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天河区房产归两个人共同共有。王先生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是:2013年2月双方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具有溯及力,故2012年10月购买天河区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购买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俩共同经营公司的收入,因此,该房产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共有。
王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结婚证,并提供了天河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但结婚证上面并没有“补办”两个字,天河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上面记载的购买时间和产权证登记时间均是2012年。
1. 结合办案案情讲讲补办结婚追溯力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去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要件时起算。
比如本案中,若2013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是补办结婚登记,则双方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到双方达到法定婚龄那一年即2004年。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是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只能追溯到2010年。
当然,“补办”婚姻登记有严格的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二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结合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就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单独规定。如果没有《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本律师认为,这不属于“补办”婚姻登记的范畴,婚姻当然没有追溯力。
另外,“补办”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有很大区别。《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还有“补领”的程序,补领程序仅限制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遗失、损毁婚姻证书而进行的补证程序。这种“补领”程序和“补办”结婚登记是完全不同的。
2. 本案中看看双方律师是如何举证的
首先,对于王先生的律师来说,其只需要证明2013年2月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是“补办”的性质即可。
因为证明了是“补办”结婚,婚姻效力可以从2010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起算,那毫无疑问天河区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了,属于共同共有肯定就没问题了。
但本案中,王先生的律师直到开庭都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去调取王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只是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王先生和李女士2010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并认为购买天河区房产的资金均来源于经营公司的收益。
若根据《民法典》关于结婚追溯力的法律规定,从案件举证的角度来看,王先生的律师应当向法院申请调取王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只要证明了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是“补办”的性质,其实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婚姻追溯到天河区房产购买时间之前,该房产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
而王先生的律师并没有这样做,举证方向搞错了,且根本无需证明王先生和李女士2010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
因为即使是可以证明两人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这也不能证明婚姻具有追溯力,因为公司是李女士婚前设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也不会影响这家公司属于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管购买房产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收益,该房产都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收到王先生关于天河区房产的“共有权确认纠纷”法院起诉材料后,经朋友介绍,委托了一位基本上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因为该律师对婚姻家事法律和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研究不深,其主动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去调取王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结果其跑到民政局调查出来的结果是,当初李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时填写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给其复印了该份声明书并盖章。
这份声明书完全对李女士不利,但作为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交给法院。那大家说,李女士交还是不交?李女士拿到材料过来咨询我时,我都理解不了为什么李女士的律师要这样去做,本来证明“补办”结婚的举证责任在王先生这边,你倒好,自己去帮对方调取了该份证据,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个案件,我给李女士分析,天河区房产被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很大,她的案件胜诉机会很渺茫。
3. 从案件举证的角度说说聘请对口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对于王先生的律师来说,应当是自己去举证的证据而不去举证,反而“南辕北辙”去准备共同经营公司的证据,即使是准备再多也没有用。王先生的律师运气特别好,遇到了“猪一样的对手”,但这种机会就像中彩票大奖一样,概率非常小,最终打官司要胜诉,还是要靠专业能力。
对于李女士的律师来说,对方律师不专业而不去调取“补办”婚姻登记内档资料,自己更加不专业,不应该由自己去举证“补办”婚姻登记内档资料的证据自己去调查,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助攻别人胜诉可悲可叹。
通过本案两位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举证专业能力可以看出,确实两位律师都不熟悉婚姻法律方面的规定,导致举证思路和方向都是错误的,聘请这样的律师案件不败诉才怪。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大家都知道,全科医生一般只能解决小毛病、小问题,遇到比较复杂的病情,找对口专业的医生非常重要,而找律师和找医生道理一个样,遇到婚姻家事纠纷,找专业对口只做婚姻家事的律师,肯定没错。